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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中国法律网 来源: 2011-7-11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对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进行结构抗震设计审核批准。由省建设厅委托市建设局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3、《关于做好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粤建法字〔2009〕34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
 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三、申请材料目录
 1、企业的项目申请报告;
 2、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表;
 3、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及主要抗震措施;
  4、工程勘察报告;
  5、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
  6、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应措施;
  7、初步设计文件;
  8、设计时参照使用的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震害资料、计算机程序及说明;
  9、对要求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应当提供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建设局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由市建设局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抗震设防初步设计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市建设局审批。视项目情况也可在工程初步设计审批中一并进行。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市建设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分管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所需评审时间另行以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肇庆市建设局勘察设计科
八、行政许可受理地址、联系电话
受理地址:肇庆市城中路49号市府大院36幢肇庆市建设局
 邮编:526040
  受理咨询电话:0758-2289247

      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
附件: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1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提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保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
 本规定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v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应当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确保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达到规范规定的抗震设防目标。
第五条 在抗震设防区内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报告。
第六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审查难度大或审查意见难以统一的,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请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委员分别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任。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应当由长期从事并精通高层建筑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科研、教学和管理专家组成,并对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第八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内容包括:建筑的抗震设防分类、抗震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抗震概念设计、主要结构布置、建筑与结构的协调、使用的计算程序、结构计算结果、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抗震性能评估等。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表;
(二)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及主要抗震措施;
(三)工程勘察报告;
(四)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
(五)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应措施;
(六)初步设计文件;
(七)设计时参照使用的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

(八)对要求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应当提供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25日内,组织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甲级(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其中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应当分别由具有高层建筑设计经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承担。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
第十四条 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当由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承担。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检查设计图纸是否执行了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未执行专项审查意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能通过。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和采取抗震措施。
第十六条 对国家现行规范要求设置建筑结构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地震反应观测系统。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颁布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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