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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处理工伤的效力

中国法律网 来源: 2011-7-12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协议处理工伤的效力

  工伤保险的建立的初衷及支付渠道,要求构成工伤一定要经有权部门进行认定。
  工伤保险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的待遇。为了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及时准确发放,必须经法律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决定是否构成工伤以及是否应支付工伤待遇。从这个角度分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议认定的工伤,因不合法定程序而无法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
因此,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建议立法部门将申报工伤作为此类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加以规定:在发生伤害事故之日起30日内,劳动者应书面向用人单位说明受伤情况,由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若用人单位不申请,劳动者及其家属在1年内提出认定申请的,只要查明建立了劳动关系,则强制认定为工伤,由此类用人单位承担相关的费用。如此才能真正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能促使用人单位承担交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对于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企业,若其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工伤,也应强制认定工伤,但不得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相关费用,仍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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