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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谁来支付“对价”?

中国法律网 来源: 2011-7-12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东存在股权质押现象,这在我国资本市场上不是稀奇事。然而,在业已展开的股权分置改革中,这些质押或冻结的股权如何支付相应对价,非流通股东的承诺是否有法律依据,引发了市场的广泛关注。

  根据上海聚源数据的统计显示,在第二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42家上市公司中,中孚实业、吉林敖东、金牛能源、人福科技、亨通光电、恒生电子、物华股份等7家公司存在不同程度的非流通股质押情况。其中物华股份的情况最为严重,该公司6349万股处于质押或冻结状态,占其非流通股本的46.66,但根据该公司推出的“10送5”的方案,非流通股股东需要支付的对价占其非流通股本的37.5左右。

  对此,物华股份第一大股东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公司作出了“愿意在另外两大非流通股股东因质押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支付对价时,代其支付对价”的特别承诺,但有关专家对类似的“承诺”提出了质疑。

  海通证券法律部刘和平博士指出,从法律上讲,非流通股股东之间互相代为支付对价,也同样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表决,而物华股份并未就非流通股东间“互付对价”履行相关的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申银万国分析师钱启敏还进一步指出,上市公司的种种承诺都缺乏一定的法律或制度的保障,如果届时非流通股质押方无法和银行质押债权方达成协议,光靠曾经的“承诺”,也不能强求第一大股东代为支付对价,这样流通股东的利益就可能产生损害。

  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期货委员会副主任宋一欣指出,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进一步铺开,对于被抵押、质押或用于担保的这些法律上存在瑕疵的的非流通股,监管部门应当在《股权分置改革指引》中做出具体的法律规定,这样才能保证全流通的顺利进行。

  根据维赛特财经数据库的统计,今年以来,已有446家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权被质押或冻结,占到所有上市公司总数的约三分之一,其中6月份就有44家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被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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