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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实务

中国法律网 来源: 2011-7-22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第二,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问题。

  《 公司法》 第191 条规定公司在作出解散决议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该条款实际操作很困难,首先是人民法院尚未有受理该类案件的程序法规则,法院受理会有难度;其次是“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中的“有关人员”究竟包括哪些人员,也不清楚。笔者建议,应‘由立法部门或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立法或司法解释,以利于该条款的操作。

  第三,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债权人超过规定期限申报债权,对此如何处理《 公司法》 未作规定,笔者认为,可参照《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 的相关规定,作如下处理:

  1 、已知债权人的债权,应当列入清算;

  2 、未知债权人的债权,在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结束前,可以请求清偿;公司剩余财产已经分配结束的,视为放弃债权;

  第四,公司清算的特殊司法保护问题。

  公司清算期间,债权人基于自身利益,会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资产将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清算公司资产不稳定状态显然使清算组无法制作清算方案,更无法对债权人作出公平清偿。对此问题如何解决,《公司法》也未作规定,笔者建议,对依法进行清算的公司应作特殊的司法保护,即在清算期间凡是以清算公司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诉人、被执行人的案件,法院均暂时中止受理、审理或执行,以使清算公司的清算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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