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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的另类原因及其治理

中国法律网 来源: 2011-7-25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市场经济体制是否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主体的成熟程度。国有企业改革、民营企业发展,都是为了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合格主体。消费者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主体之一。近一个时期以来,消费者、以及各地的消费者协会对电信业、金融业、民用航空业、旅游业、房地产业、餐饮业、零售业、中介服务业,甚至医疗和教育部门的“霸王条款”展开了比以往更加全面而深刻的批判和冲击。这一方面是消费者日益成熟的表现,另一方面表明,“霸王条款”已成为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众矢之的。

  “霸王条款”中的“霸王”是谁?通常是指拥有行政权力的有关部门,或是具有自然垄断和寡头垄断倾向的部门。例如,电信部门就属于后者。在现实生活中,这两个部门之间又有着天然的联系,因为后者往往受到前者的规制。在这些规制中,既有保护性的内容,也有约束性内容。最近,信息产业部提出,年底出台电信服务标准,就是减少对电信行业的保护性规制,即“霸王条款”,增加约束性规制。因此,这里有加快政府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问题,也有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彻底打破垄断,弱化垄断部门的垄断优势,努力促成消费者与经营者“势力均衡”的问题。

  事实上,现如今的“霸王条款”已远不是以上两个部门的“专利”。像旅游业、房地产业、餐饮业、零售业等,都是竞争比较充分的行业,行政部门也不可能赋予它们制定“霸王条款”的权力,那么,为什么还存在如此之多的“霸王条款”呢?笔者认为,在这些部门存在“霸王条款”的另类原因有二:

  其一,是信息不对称。

  经营者拥有比消费者更多的信息(包括专业知识),房地产商总是比购房者更清楚房屋的质量,保险合同中多有消费者难以理解的生涩词汇;经营者又总是试图夸大对自己有利的信息,如不实的价格折扣;同时,隐瞒对消费者不利的信息,如旅游景点和酒店的服务水准。因此,经营者就利用信息不对称,炮制了一系列“霸王条款”。纵观目前存在的“霸王条款”,属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产生的不在少数。

  其二,是不确定性。

  在商品、尤其是服务提供的过程中,总会发生由不确定性引起的意外情形,如各种意外原因引起的航班误点,由此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经营者应当如何承担责任?目前,许多格式合同都没有很好解决这个问题,每每遇到这一情形,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证。当然,要考虑双方合理承担,但更要充分注意到消费者处于弱势的事实。也就是说,由不确定性产生的不良后果,经营者理所当然地要多承担责任。

  如果说治理行政权力和垄断部门的“霸王条款”,主要将通过深化改革,让行政权力退出,使垄断在最大限度上不存在,对其采取釜底抽薪的措施,那么,治理由于信息不对称、不确定性造成的“霸王条款”,主要将依靠以合约管理为核心的制度建设,做到信息发布、信息透明、信息公正、不确定性后果承担等的制度化,以解决各种形式的商业欺诈和不公平待遇。毋庸讳言,中国是一个并不具备契约制度和契约精神传统的国家,这就导致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保持信息对称,以及合理承担不确定性后果,缺乏法制、制度和文化基础。因此,从根除“霸王条款”入手,将十分有利于培育消费者和经营者平等权利的现实环境,并使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契约制度和依法治理得以完善。

  在比较一致地反对“霸王条款”的声音中,也有为经营者说话的声音,两种声音都听一听很有必要。有人认为,当我们注意到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也不能忽视经营者的利益。现在也时有消费者恶意侵犯经营者利益的事件发生。这些消费者被厂商称为“刁民”。笔者认为,除了极少数别有用心的消费者外,消费者侵犯经营者的案例,大多是他们维护自身利益过度,而作出的不当反应,如少数旅客赖在误点飞机上不走。与“霸王条款”相比,这些都是“雕虫小技”了。而且,如果有对消费者利益受损的明确补偿,通常就不会有过激行为的发生。我们在清理和废止“霸王条款”时,呼唤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平等条款和平等权利,并通过依法治理和公共服务,促成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势力均衡”,从而保证这些平等条款和平等权利的充分实现。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有许多艰巨的任务等待我们去完成,克服“霸王条款”就是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有报道称,面对媒体对“霸王条款”的穷追猛打,几乎没有企业出来表态。由此可见,消除“霸王条款”需要企业的自觉性,但更需要良好的竞争环境和制度环境,使企业在“霸王条款”难以存在的环境中,自觉放弃“霸王条款”,自觉理解市场经济是消费者主权经济的真正涵义。

  “霸王条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具有五大共性:

  一是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二是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

  三是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四是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

  五是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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