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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中的风险防范

中国法律网 来源: 2011-7-6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担保是商品经济社会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能极大地活跃市场和促进经济的发展。在借贷、购销、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可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防范担保活动中的风险:

  1、债务人必须提供合格的担保人。

  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在实践中应注意,对于上述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债权人可以委托律师对其资信进行调查,以查明担保人的担保能力。

  2、债务人必须提供合格的抵押物、质押物。

  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质押物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要特别指出的是,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能抵押;(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对于动产质押,债权人必须对动产进行调查,查明动产是否有权利限制等状况。对于权利质押,债权人除查明权利的权属状况外,另须特别注意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还适用公司法中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考虑可能的法律障碍。

  3、抵押、质押中的登记问题。

  担保法规定了某些特定财物的抵押和出质必须经登记后生效。例如:(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三)以林木抵押的;(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上述财产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又如: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担保实务中情况比较复杂,债务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并不限于上述三个方面考虑来防范和减小可能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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