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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的产生几种方式

中国法律网 来源: 2011-8-1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清算人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法定清算人

许多国家都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了清算人的产生方式。如德国《股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成员作为清算人处理清算事务;日本《商法典》也对清算人的产生做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排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的,应当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这里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即属于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清算人范畴。

2.选定清算人

许多国家在立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清算人,但是在公司自愿解散的情况下,一般也允许由公司的股东选任清算人,如德国《股份公司法》第 265条规定,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任命其他人员作为清算人。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可由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3.由法院或行政机关确定

许多国家规定,对于公司因强制解散而进行的清算,应当由作出解散决定的机关(法院或者行政机关)选派有关人员进行清算。这种情况一般仅出现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没有确定清算人时,法院才会依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指定清算人。如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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