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法律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 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赵某虽然是在该厂规定工作时间前受伤,但整理机器属于与其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应享受工伤待遇。经仲裁委调解,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关系,该厂赔偿赵某医疗费、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4.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