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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应如何计算?

中国法律网 来源: 2011-8-3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关于申请行政复议期限的计算问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要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行政管理相对人通过法定途径,得以了解具体行政行为已经作出并知晓其内容的时间。在实践中,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主要通过三种途径:一是当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书上会注明日期,这个日期就是管理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二是送达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送达日期就是管理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三是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无法送达,通过公告作出,公告中所注明的日期或者公告日,就是管理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当然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无法准确判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准确时间,难以认定管理相对人提出行政复议是否已超过了法定申请日,在这种情况下,就要由行政复议机关经过调查了解根据相关情况依法确定。

上一条: · 遇到地震、水灾、申请人重病等情况,复议申请期限是否能的延长?
下一条: · 行政复议法为什么要将复议申请期限由原来的“十五日”延长至“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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