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
综上所述,外资企业清算的时限为:不少于90日,但不超过27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