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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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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体会

中国法律网 来源: 2011-8-9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配套文件颁布实施以来,医疗纠纷数量呈急剧上升趋势,笔者结合十年来处理医疗纠纷的实践,从以下几个方面谈一下自己的体会。

  1  加强管理,畅通处理渠道

  根据《条例》规定,各医疗机构均应有自己的《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预案》,均明确规定了发生在各自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的处理原则和程序,其基本原则是自下而上、公平、公正、公开、及时、便民[1],但是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患方投诉到科室,科室了解答复后患者不满意,患者直接找机关职能部门反映,机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处理的人员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也时有受理、接待不恰当之处,这样,往往会使患方产生医院在处理患方投诉过程中有推脱责任和缺乏诚意之感,加剧了患方对医疗机构的不信任感和逆反心理。因此,医疗机构应当从管理角度定期对所属医务人员进行纠纷防范处理教育,使人人都熟悉医疗纠纷的处理原则、程序和基本方法,使医疗纠纷处理渠道始终保持畅通,使患方有看法有咨询之处、有“苦”有可诉之处。

  2  科室主动做工作,处理过程前移

  除少数因医疗机构原因或患方非“赔偿”不可等原因外,大多数医疗纠纷应当属于患方对医疗过程的不了解,治疗效果不合患方之意和费用等方面的问题,这类纠纷虽构不成医疗事故,但是却是患者反映最多的、处理起来也是最棘手的,应当由医患双方进行友好协商处理。病人在科室接受治疗,直接服务的是临床科或医技科的服务人员,他们对患者的治疗处置过程是面对面的,最了解、最清楚、也最有发言权。因此对于这些大多数的一般性医疗纠纷由科室靠前主动做好工作,直接对患方进行了解、解释或采取相应纠正措施,多数是能够自行处理的。对那些经过科室处理有难度的医疗纠纷应在科室的配合下,由机关职能部门的专门人员积极主动调查处理。

  3  各级应切实履行职责,以人为本,积极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不论是科室还是机关职能部门,处理医疗纠纷都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接待人员要真正地把患方同志当作亲人、朋友或同事看待,做到和蔼可亲、稳重大方、有礼有节、办事利落,让患方当事人能产生信任感,感受到亲切感。一是给予充分的言论空间。接待人员一般应先让患方将所要反映的问题一股脑儿说完,那怕是语言稍有过激的一些话都要忍耐,自己注意倾听并做好要点性记录。二是要体现人文关怀。患方反映问题,实际是帮助我们在做好工作,切忌不能把患方同志当“外人”,沏茶、让座等礼节性环节一样不能少,要体现出代表医院处理医疗纠纷的接待人员的诚心。三是迅速做出反映。待患方将所表达的问题完全讲完后,接待人员先代表医疗机构就所反映出的问题陈述观点,可以肯定的予以肯定,不能肯定的做出积极处理的表态,但在事情真相未搞清之前,切忌轻易下定性结论,以免激化矛盾或给进一步解决带来困难。四是坚持原则。医疗纠纷处理一定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既不能偏袒医务人员,也不能一味迁就病人,挫伤医务人员积极性;要做到坚持原则和注意处理技巧的有机结合。如是我们的服务不到位,告知义务履行不够好,就请医务人员给予充分解释或者承认错误,并尽量满足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接待人员代表医疗机构也可向病人道歉。五是语言应通俗易懂。大多患方同志对医疗专业知识比较缺乏,一定要用通俗的、患方人员能够接受和理解的语言去表述,切忌用专业术语。有时还可以用打比方的方法予以说明,加之适当运用民间一些俗语去解释也会给处理过程起到“催化剂”的作用。六是对个别患方人员提出的问题经反复协商无效时,坚决建议按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处理,医疗机构不应再为此而纠缠,否则,费人、费时、费精力,影响了医疗和办公秩序,到最后还得赔偿或鉴定。

  4  认真抓好医疗机构质量控制

  医疗机构的业务技术水平的高低,规章制度的落实与否,直接关系到医疗纠纷的发生与否。一是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继续教育、在岗培训、环节质量等管理制度,并能长期有效地坚持下去,不断提高医疗工作各个环节的质量水平,从根源上杜绝医疗纠纷的发生。二是为适应医疗纠纷乃至医疗事故的处理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一要求,医疗机构应当高度重视病历质量的提高,病历在大多数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处理中是唯一证据,在处理过程中,应由医疗机构从病历中找出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失这两个要件的证据,否则就是医院存在医疗过失,足见病历质量的重要性。大量调查数据显示,与医疗纠纷及事故有关的病历质量着实有亟待提高的空间,因此,加强质量管理尤其是病历质量管理是提高医疗服务水平预防医疗纠纷的“倍增器”。

  5  加强医患沟通,全面认真履行告知义务

  患者来医疗机构就诊,目的就是想早日康复,作为患者,大多对发生在自己身上的疾病的相关知识掌握得甚少,希望医务人员尽早为其解除病痛,同时还渴望对影响自己健康的疾病知识有所了解,更想知道医务人员怎样医治其疾病的过程,尤其是对作手术、有创检查和治疗、贵重药品器材的应用等情况都想了解。这就需要医务人员在充分了解患者所患疾病的前提下就所患疾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2]。手术、有创检查治疗、贵重药品使用、输血、放化疗等医疗措施,不仅要让患者知情,而且还必须履行知情同意义务签字。在告知过程中,医务人员态度要和蔼可亲,能够接受,同时善于通过查房等接触机会了解疗效、征求意见、心理开导、拉家常等方式加强医患沟通,密切医患关系,消除患者对医学知识的神秘感,减少医患误解,杜绝或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沟通是融洽医患关系的“润滑剂”。

  6  坚持原则、不卑不亢

  多数医疗纠纷通过协商是可以解决的,但是也确有一部分医疗纠纷必须通过行政的、法律的或鉴定的程序解决,这类纠纷往往在协商过程中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医疗机构应当做到不仅有礼,更重要的是还要有节,坚持按照《条例》规定的原则和方法去处理,主动热情地告知患方协商不成情况下处理问题的途径及注意事项。对于此类医疗纠纷,医疗机构不要怕“打官司”,塞些钱息事宁人,最终对人对己都不好。一是教育不了当事人及其他医务人员;二是使个别别有用心的人得逞,医务人员及医疗机构蒙受了不白之冤;三是亵渎了科学,只要患方“告状”就是医务人员的错,不分青红皂白赔钱,缺乏科学严谨的态度和立场;四是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缠,把医务人员、机关职能部门从这些繁杂事务中解脱出来,通过法定程序解决,再大的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最终都会迎韧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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