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公共治安就叫公安,警察也包括公安的意思。
■预防、制止、侦查违法犯罪的职责
一、履行预防、制止、侦查违法犯罪职责
人民警察所承担的工作,是统治阶级巩固国家政权的重要工作,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进入新世纪,随着当今世界发展趋势,尤其经济全球化趋势继续发展,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联系日益密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及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社会治安状况面临许多新的问题。对人民警察如何有效地预防、制止、侦查违法犯罪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预防、制止、侦查违法犯罪活动,是人民警察的性质决定的一项主要职责。
二、预防、制止、侦查违法犯罪职责的要求
在我国公安机关担负着巩固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人民警察必须不断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忧患意识、群众意识和法治意识,坚持改革创新,充分履行职责,在应对新情况上要有新思路,在解决新问题上要有新对策,在攻克难点、热点问题上要有新突破,不断开创公安工作新局面。人民警察具有依据国家法律赋予的预防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制止正在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和揭露、证实违法犯罪的职责。
(一) 强化社区防范机制,预防违法犯罪活动
强化社区防范机制,预防违法犯罪活动,控制和减少违法犯罪。预防违法犯罪包括国家政策性预防,政府职能部门的预防和国家权力、司法、行政机关的预防三个层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预防违法犯罪占主导地位。人民警察通过探索辖区违法犯罪问题,为政府和国家决策提供信息,与其他部门协作,改变和消除产生违法犯罪的土壤和条件。预防违法犯罪活动是指人民警察依靠广大人民群众,采取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具体要求是:
1、强化治安行政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层次的治安防范体系,构筑社区控制坚固屏障,重视并强化各项治安行政管理措施,从而排除易于违法犯罪作案的目标和条件,使违法犯罪难于得逞。
2、加强巡逻和完善报警机制。严密社会面的监控。加强对公共场所,重要经济目标和机关、厂矿、街道、居民住房等部位、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和巡逻,达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加强防盗、防火、防破坏等安全防范措施,从而达到预防和尽量减少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3、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开展丰富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如加强重点人口的管理和教育。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改造违法犯罪人员,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对轻微违法青少年的教育等等。通过宣传和教育活动,让更多的人提高法律意识,遵守国家法律。从根本上预防或者减少违法犯罪活动。
积极开展社区服务,并通过社会各种组织,学校青年组织和团体、居委会联防组织等广泛宣传预防犯罪的重要性,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净化社会环境。
(二)认真查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
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以公安机关专政的力量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制止违法犯罪活动要求人民警察在违法犯罪活动已经发生或正在进行时,应当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迅速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可以依法使用武器。具体要求是:
1、严格查处违反治安行政管理的行为。严格认真查处各种治安违法行为。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受到教育,促使其改正违法行为。通过严格查处,教育违法人员守法,防止发展成为犯罪,使那些可能违法的人受到警戒和教育,同时也有利于提高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严厉查禁、取缔社会丑恶现象,使社会成员中某些萌发犯罪意念的人,打消侥幸心理,幡然悔悟。
2、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坚持“严打”方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是我国现阶段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建立经常性的“严打”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打击犯罪的针对性、主动性和时效性。可以产生一种强大的威慑力和儆戒作用,使犯罪者受到惩罚。利用严厉打击手段来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为发展和繁荣经济创造必要的条件。
三、刑事案件侦查的职责
刑事侦查工作是公安机关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一项专门工作,它的主要任务是通过侦查破案、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侦查的具体职责是通过行使侦查权,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证据,及时发现罪犯,查清犯罪事实,证实犯罪,揭露犯罪;必要时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打击犯罪。
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和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前提和基础。因此,人民警察控诉职能发挥如何,直接关系着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刑事侦查工作必须依靠人民群众,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具体要求是:
(一)努力提高办案效率
强化基础业务建设,提高业务素质,增强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针对刑事犯罪活动呈现地动态化、组织化、职业化和智能化的形式,尽快研究完善创新快速反映的破案机制、方法,使之形成统一指挥、反映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反映机制,不断提高破案率,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二)始终掌握办案主动权
加强情报、侦察、控制工作和网上斗争,广泛收集情报信息,及时发现和制止刑事犯罪活动。增强预见性、敏感性,提高发现、控制和处置能力,牢牢把握工作的主动权。
(三)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
准确、及时查明犯罪的全部事实,使有罪者受到惩罚,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达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和制止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目的。
三、刑事诉讼执行的职责
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依照法定程序付诸实施而进行的各种活动。
执行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程序,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它使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和教育,并在执行中被改造为弃恶从善、自食其力、不再危害社会且能重返社会的新人,从而达到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另一方面,它使无罪的人和免除刑罚的在押人能立即得到释放,从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执行充分体现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起到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的一般预防作用。
(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6条第11项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依法行使对刑事案件的执行权,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教育改造罪犯的一项重要职责。
1、管制、拘役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可由公安机关在看守所均执行;对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具体执行管制的机关是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以及相当于县级的公安机关。在实际执行工作中,通常由执行管制的公安机关组织所属公安派出所或者有关单位的保卫组织,依靠治安保卫委员会具体执行。执行管制的人民警察应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对罪犯执行管制,向判处管制的罪犯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有关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管制期间罪犯必须遵守的规定等,管制执行期满,应通知本人,发给“解除管制通知书”。
2、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进行监督考察,应组织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依靠罪犯居住地的治安保卫委员会和群众,组成监督小组。在交付执行时,人民警察应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向罪犯原所在单位或住地的群众宣布犯罪事实和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以及罪犯在执行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在执行中,当地公安派出所要定期检查落实各项监督考察措施,及时处理有关问题。执行期满,由公安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以及住地群众公开宣布恢复其政治权利。
(二)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进行监督、考察
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进行监督、考察。监督,就是对罪犯进行观察并加以教育,如果罪犯在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期满即以执行完毕论,如再犯新罪,按数罪并罚处罚。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部《关于管制、拘役、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监视居住的具体执行办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是担负对假释、缓刑、监外执行的罪犯的执行机关。
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以及相当于这一级的公安机关。对缓刑的罪犯,一般交所在单位或者其层组织具体实施;对假释的罪犯、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县级公安机关指定公安派出所或者交罪犯所在单位保卫组织具体负责监督考察。人民警察要做好监外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定期组织群众对被监督罪犯进行评议。对于在考验期内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应依法给予治安行政处罚,如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按刑事诉讼程序移送人民法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