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间接证据,就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一、适用间接证据必须遵守原则 根据间接证据的特点和司法实践经验,在完全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情况下,必须遵守以下几项规则:
1.、客观性,用于定案的每一个间接证据都必须经查证属实,即必须都是客观真实的;
2.、关联性,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真实存在客观联系,对证明案件事实有实际意义;
3、充分性,间接证据必须达到能够证明案件全部事实所需要的量;
4.、协调性,间接证据之间以及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
5.、完整性,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
6.、排他性,运用间接证据构成的证明体系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而且是排他的。
二、间接证据运用规则
1、应审查间接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法律性。只有客观存在的、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且为法律容许的证据方可采用;
2、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即有关犯罪事件、地点、过程、手段、工具、后果、目的、动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的等,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3、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地排除;
4、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惟一的,确凿无疑的。
这里应注意三点,一是间接证据必须构成一条锁链,每个间接证据都是其中的一个环节,而且要环环相扣;二是间接证据之间不应有矛盾,每个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应有矛盾,如发现矛盾,就应继续收集证据,直到排除矛盾;三是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明体系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不仅证明这一结论是有根据的,而且要证明其他任何结论者是不可能的,即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