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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辩护词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2-11-17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翟静担任**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参加今天的一审诉讼情况,首先,辩护人对于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涉嫌强奸罪的定性没有异议,辩护人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及本案案卷材料等相关文书,根据事实和法律,指出本案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与社会上发生的其他强奸案件有本质区别,下面辩护人结合本案事实及相关证据从整个犯罪过程,即犯罪手段、过程、事后女方态度、损害后果等各方面做如下分析说明,以减轻被告人的刑事处罚。

1、在单位下班后,被告人用摩托车带同村被害人回家时,**说要带被害人出去转转,被害人只是简单的说了句“咱们回家吧”,在**并没有像往常一样直接回家时,被害人在路上也无其他言语阻止被告人出去转转的行为,即使被害人不知道被告人的真实用意,但是被害人已经默许和**出去转转了。

2、**停车后,被害人也只是说“回家吧”,在**抱住被害人的时候,被害人就已经明知被告人有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要求,人在危险状态下,呼叫是人的本能,但被害人并没有呼叫或对被告人提出警告。

3、从被害人的陈述和被告人的供述来看,被告人给被害人脱衣服和施暴的过程中,被告人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打骂、捆绑、卡脖子等严重的暴力行为,也没有语言上的威胁,对被害人仅仅是抱住不放,尚不能使被害人完全达到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同样在整个过程中,受害人也没有进行强烈反抗,没有抓打、扯咬、被告人的行为,没有进行大声呼救和呵斥,受害人所采取的行为仅仅是用手推被告人而已。双方没有明显的搏斗行为,这点可以从双方在侦查机关的口供得到证实。女方此种表现也是被告能够得逞的一个原因。

4、根据被告人口供,被告人和被害人在下午7:35分离开单位,7:50分将被害人送到家,算上路途上的时间整个过程仅仅15分钟,被告人和被害人真正发生关系的时间没有1分钟,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听被害人讲要去告诉她丈夫,**因害怕,主动停止了继续施暴的行为,将被害人从地上拽起。自动停止的行为虽不能说是犯罪的中止行为,但能够说明被告人已经产生悔恨之意,迷途知返。

5、从女方事后的态度看,被害人穿好衣服后,趴在被告人的肩膀上哭泣,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因此事对被告人没有产生仇恨,否则她不会再靠着被告人的肩膀,用被害人自己的话讲,就是她不想伤害他们中的任何一个;在被告人将被害人送到家后,被害人还告诉其丈夫送送被告人。

6、从该行为对女方造成的后果看,本案被告所实施行为短,受害者没有任何身体上的损害,衣物没有任何破损,没有给社会、受害者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

7、从报案时间看,受害人并没有在案发当天报案,而是在第二天中午下班后,先找到被告人家中想私下解决,在解决未果的情况下报的案,被害人报案的动机不纯。

综上,被告人在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只对被害人采取了搂抱的手段,并没有对被害人采取殴打、捆绑、卡脖子等暴力或胁迫手段,受害人也没有激烈反抗,给受害人精神上造成的伤害也有别于那些遭到陌生人暴力强奸的要小,没有对被害人的身体造成其他伤害。被告人过于主动,且带有一定的强迫性的行为与女方自身带有半推半就的成分最终导致本案的发生。

二、基于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关系,本案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非常特殊,社会的危害性轻微,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

据被告所述,被告人与被害人相识至今已五年有余,二人关系很好,认识之初,被害人还曾向被告人透漏过要与被告人结婚之意,相互之间很有好感,后由于被告人到外地当兵,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朋友结婚,被告人复员后,与被害人夫妻同在一个单位上班,同在一个村庄居住,三人关系甚好,平时被害人家里一些大大小小的事情,被害人也都是找被告人帮忙。案发前一天,被害人还曾和被告人在一起,还给被告人买过食物。正是由于双方的这种关系,在被害人丈夫也即被告人朋友生病不能上班期间,被害人夫妻请求被告人用摩托车带被害人一同上下班。**所实施行为,侵害的是特定的对象,这种针对特定的对象所实施的强奸犯罪与以不特定的对象所产生的见色起淫心,进而实施强奸是有本质的区别的,本案被告人行为的社会的危害性很轻微,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三、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破本案,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从对被告人的侦查口供到起诉再到审判可以看出,被告人事发后积极主动、全部、彻底的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多次表示认罪并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有改过自新的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看,被告人亦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认罪伏法的态度有目共睹,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l0%以下”之规定,对被告人**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无前科,平时一贯表现较好,本次犯罪系初犯,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从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及行政处分,案发前有正事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品行一直很好。**之所以会走上犯罪道路,是因为其社会经验少,法律意识淡薄,根本没有意识到这样做是违反法律,而且是触犯刑法,法制观念的淡薄,最终导致被告人误入歧途。

五、被告人**属于偶发性犯罪和临时起意,没有犯罪前的预谋和准备,人身危险性小,希望法院对此情节予以考虑。       

根据口供,在被告人骑摩托车带被害人回家途中,坐在后座的被害人用胳膊环住被告人的腰部,由于被害人的亲昵举动,被告人因一时冲动才实施了此行为。冲动之下实施的犯罪行为虽然也应负刑事责任,但这种行为具有偶发性,其潜在的社会危害性较轻。相比其它有犯罪前的预谋和准备,采用恶劣手段动辄行凶并造成严重后果和较大社会影响的强奸案件而言,该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要小得多。

六、该案的发生有其一定的社会原因,被告人及其家属在事后未能妥善解决也是导致该案发生的一个原因。被告人父母均为农民,收入微薄,母亲有严重的哮喘病,还有一个正上初中的妹妹和多病的奶奶,被告人上班的收入是整个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希望法院能够体谅**家庭的实际情况,充分运用法律的教育功能,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使其早日回归社会,早日为父母分担生活的重担。因此,请求法院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刚刚20出头,因自己的一时失足,站在今天的被告席上,今天的审判关系到他的命运。希望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减轻、从轻处罚情节,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挽救的原则,根据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对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辩护人代表**本人及其父母和亲友将不胜感激。

以上辩护意见供法院参考。

辩护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翟静

2012年6月21日


[本文来自:法律快车 www.lawtim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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