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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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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合同审查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2-2-21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当事人主要在以下两种情形下需要律师审查合同:一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需要律师拟订合同以实现交易目的、预防风险;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当事人需要律师提出解决的办法。在第一种情形下,当事人委托律师审查合同的目的是避免在履行中产生分歧和争议,提高合同履约率,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在第二种情形下,当事人需要律师准确地解释合同,确保合同正确履行,纠纷已发生的为纠纷提出解决方案,顺利地解决问题。本文作为《预防经济交易中的纠纷》之一部分,主要就第一种情形展开论述,重在预防,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利益。

  一、合同审查前的准备工作

  (一)、了解委托当事人的意图。1、了解当事人的谈判底线。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商务谈判是一项重要的工作,谈判过程也就是双方讨价还价的过程,双方相对应的增减条款。律师在此期间会参与很多工作,首先就应当了解己方的谈判底线,也就是说哪些是可以放弃的,那些是必须坚持的。知道这些可以使我们在审查合同时有针对性。2、律师在着手起草或审查合同之前,应当摸清当事人拟签合同的真正目的。只有明确了合同目的,律师才能搞清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才能确定合同的性质及合同的准确名称,才能“规划”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才能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在签订后能得到充分履行,也才能最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二)、律师应当了解合同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因为合同类型比较多,其中涉及的专业知识也会有很大差别。任何人都不可能成为各方面的专家,律师也不例外。了解这些知识对于审查合同是十分必要的,否则律师将无法看出合同中存在的问题,甚至无法明白合同的意思。一个认真负责的律师,应当对合同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有一个系统的认识,必要时还要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三)、确定合同的类型,找到与所审合同相关的国家合同示范文本、行业推荐的示范合同文本和企业的合同范本等,以供参考;确定合同的法律适用,准备相应的法律文献,补充法律知识。

  二、合同审查事项

  (一)、合同主体的审查

  审查合同主体时,应重点审查是否具备签订及履行合同的资格。对于企业法人,审查重点是是否拥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是否与合同相适应,对于某些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等特别行业,是否有相应的经营许可。代订合同的,还应当审查代理人是否具备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证明,是否在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内签订合同。有担保人的合同,应当审查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

  (二)、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应按照合同的性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合同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和过于简单、抽象、原则,给履行带来困难,为以后发生纠纷埋下种子。

  (三)、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四)、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审查

  保证合同的有效性,乃律师义不容辞的责任。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时,律师要特别注意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和一些特别法的相应规定。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个别条款无效并不导致整个合同无效,整个合同无效并不导致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当合同个别条款无效时,律师只需修改该个别条款;当整个合同无效时,律师就要放弃当事人提供的合同草稿,重新起草一份新的合同。

  (五)合同内容的合理性审查

  (六)、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

  审查合同时,应对合同草稿的每一条款、每一个词、每一个字乃至每一个标点符合都仔细推敲、反复斟酌。确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述,并及时纠正容易引起误解、产生歧义的语词,确保合同的文字表述准确无误。委托人有时为了强调某件事,用词激烈如:“必须、绝对”等等,其实不可不必,上述用词只能引起相对方的反感,并无特别的法律效果,“应当”已经可以表明意思。合同用词不能使用形容词如“巨大的”、“重要的”、“优良的”、“好的”、“大的”、“合理的”等等,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词语如“大约”、“相当”,亦不要泛指如“一切”、“全部”(若必须用该字眼,就应写下“包括但不限于…”),简称必须有解释,容易产生误解和歧义的词语要定义,用词要统一,标点符号亦不可轻视。俗话说:一字值千金,在合同上表现尤为突出,可谓一字之差,谬之千里。合同用语不确切,不但使合同缺乏可操作性,而且还会导致纠纷的产生。

  (七)、审查合同签订的手续和形式是否完备

  1、如需经批准或登记的合同,是否约定了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的责任。2、如果合同中约定了经公证后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机关公证。3、对于附期限和条件的合同,应审查期限和条件的规定。4、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名或盖章;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果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了质物交付的法定手续。5、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按合同约定签字或盖章。

  三、审查合同应注意事项。

  (一)、合同的平衡性

  所谓合同的平衡性是指合同一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一方享受了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内容应与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相对应。有的律师在起草合同时,还往往为合同相对方设立了诸多陷阱而沾沾自喜。殊不知,你的“聪明才智”迟早会被“发现”。要么因得不到签署而失去交易机会,要么因“显示公平”而被撤消!最终,导致当事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吃亏的,还是你的当事人,甚至是你本人。“机关算尽反误了卿卿性命”,教训不可不吸!毕竟诚信是安身立命之本,合同也不例外。 (二)、合同的可操作性

  缺乏可操作性的合同具体表现在:合同各方权利义务、交易程序的规定过于抽象原则,或虽作了详细规定但没有违约责任条款加以保障。合同可操作性是达到交易目的、预防风险的具体保证,尤其是履行周期长、风险大的合同,更需要注意。当事人往往碍于情面,不愿意将权利义务、交易程序细化,不愿意提及违约责任或轻描淡写,这是要不得的。俗语讲:先小人,后君子。权利义务、交易程序及违约责任不但要规定,还得尽量详尽,在合同履行中可灵活掌握。

  (三)、合同结构的合理性

  合同结构是指合同各个组成部分的排列、组合和搭配形式。合同通常由三部分组成,即首部、内容、结尾。首部一般包括标题、合同编号、双方当事人名称、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行、账号等;内容一般包括签订合同的依据和目的(如鉴于条款、引言)、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及终止、不可抗力、争议的解决方式、未尽事宜、合同正副本份数及附件等;合同结尾一般包括签约当事人签章及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约时间、签约地点等。实践中,根据合同类型有所侧重、增减,并非严格按上述顺序、条款排列。

  (四)、合同体例的适用性

  合同体例通常是指合同简繁及合同各条内容排列形式。规范的作法可以参照《立法法》的规定,分编、章、节、条、款、项、目,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当然合同体例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要与合同所涉事项、金额、履行方式、有效期、操作难易程度等因素相一致,即因人而异、因事而异,不能强求千篇一律。

  四、合同审查达到的标准

  律师审查合同应当达到的标准:交易目的正当,能够保证自己一方达到交易的目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合法,或者虽然有无效或可撤消情形但风险成本在可以承受或可以控制的范围内;各方权利与义务关系均衡,权益是明确的、可保障的,任何违约都没有借口或机会可以逃避制裁,对于可能发生的争议有前瞻性的预见并设置防止或补救措施;具有可操作性,并且结构合理,体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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