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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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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问题的相关内容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2-3-9 10:33:38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失的法律行为。解散是否导致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因国家而异,英国实行“先算后散”体制,解散即意味着公司法人人格的终止,我国实行“先散后算”的体制,美国、日本和欧洲大陆国家亦然,这种解散并不导致公司法人人格消灭,只是导致清算程序的发生。只有清算完成后,公司的法人人格才消灭。
  ◆ 关于公司解散和清算的法律问题
  公司作为人们进行商业运作的载体,产生于设立行为,消亡于解散。公司解散的原因也称解散事由,公司解散的原因较为复杂,在公司法181条作了规定。公司解散后,即进入清算程序。修改后的公司法关于公司解散和清算做了具体的规定。

一、 关于公司的解散问题。
  公司法181条对公司解散的事由作为规定:“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解散特征:1、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程序;2、解散以后公司的法人人格仍视为存续。公司作为法人,不像人一样,已经死亡就失去了民事主体地位。在公司解散以后,还要经过清算,注销登记,公司的法人资格才最终消灭,所以公司解散以后到注销登记以前这段时间,其法人资格视为存续;3、公司解散以后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只能进行清算范围以内的活动;4、解散后,必须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5、公司解散的原因是公司章程规定或违反法律、法规的事由发生,使公司无法存续下去,除此其他原因不能引起公司的解散。
  公司解散的效力:公司一经解散,便产生以下效力:1、停止一切积极活动。是指不得再开展新的经营业务,对原来进行的尚未完结的业务,公司仍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继续完成还是终止。2、成立清算组,接替公司董事会。除公司合并分立而解散的以外,公司解散都要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代替董事会的职务;3、清理债权债务;4、公司解散以后,其法人资格并不消灭,但其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只能开展清算范围内的活动。公司的法人资格要经过清算或清偿债务程序以后,办理注销登记或合并、分立登记后才能消灭。
  按照公司解散是否出于股东的意志,解散分为任意解散和强制解散。任意解散又叫自愿解散,是指公司依照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的决议自动解散公司。原因1、营业期限届满2、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3、股东会决议解散。一般是在公司经营状况不好或者没有发展前途的情况下作出的。首先由董事会提出建议,制定解散方案,将提案送交股东会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才能形成解散决议,决议一经作出,公司立即解散;4、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
  强制解散是指不是由于公司自愿,而是根据政府主管机关的命令或法院判决而解散公司。原因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2、法院判决解散公司。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解散公司的判决生效时,公司即应解散;3、因破产而解散。破产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经审理如果裁定宣告公司破产,则公司解散。
  二、公司的清算问题公司的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为了了结公司作为当事人的各种法律关系,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而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处理、处分的行为。公司解散后,除因合并分立事由者外,都要经过清算程序。所讲的清算都是指因公司解散而进行的清算活动。
  公司清算的法律特征:1、清算是在公司解散以后进行的。并非所有的公司解散都要履行清算程序。公司合并分立而导致公司解散的,就不需要进行清算。2、清算的直接目的是了结公司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3、清算的内容是对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的清理、处分;4、清算是由公司的清算组进行的活动,其他人员的活动不产生清算的效力,清算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关于清算组的若干规定:1、18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但公司解散后,如果没有在15天以内成立清算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从股东中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的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公司清算的法定程序:1、组成清算机构。第184条规定,公司发生合并分立以外的解散事由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织进行清算。2、接管和清理公司财产。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3、通知并公告债权人。第186条规定,成立之日10日内通知,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30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清算组对债权登记。4、了结业务,收取债权和清理债务。5、分配剩余财产。187条第2款公司财产按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由清算组分配给股东。6、清算终止。公司具备破产原因,按照188条的规定,清算组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在经过债务清偿和剩余财产分配后,清算即告终结。根据第189条规定,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法院确认,并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三、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
  解散以后公司的法人人格仍视为存续。公司作为法人,不向人一样,已经死亡就失去了民事主体地位。在公司解散以后,还要经过清算,注销登记,公司的法人资格才最终消灭。

  ◆ 公司解散的流程
  《公司法》规定,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是股东大会的专属职权。董事会应当于股东会议召开的30日以前,将会议审议的有关公司解散的事项通知股东。股东大会应当作出特别决议。
  (1)成立清算组
  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在15天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成员即可以是股东、董事,也可以是其他人。
  将解散的公司超过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被依法责令解散,

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
  (2)通知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注销登记
  清算组结束工作之后,将股东会及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4)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注销登记后,在本公司所在地发布公司解散公告。

  ◆ 有关公司解散和清算的法律法规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 公司解散纠纷的典型案例及解析
  1998年3月28日,福建省莆田市的祁XX、周XX、魏XX、何XX、吴XX等五人共同出资设立了莆田市荔城区纸制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6.3 万元。股东出资额及比例为:由何XX出资77.8万元,占公司股份37.7%;由吴XX出资28.5万元,占公司股份13.8%;由祁XX出资36万元,占公司股份17.5%;由周XX出资29万元,占公司股份14%

;由魏XX出资35万元,占公司股份17%。公司成立后,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2006年6月,公司股东祁XX、周XX、魏XX等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
  【裁判】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多次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分析公司陷入僵局的原因,讲明解散公司对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寻求调解方案。2006年 8月8日,各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祁XX、周XX、魏XX自愿将其在莆田市荔城区纸制品有限公司的股权以36万元、29万元、35万元转让给公司股东之一何XX。各方当事人应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股权转让的相关手续。
  【解析】
  公司出现僵局,在公司实践中经常发生。新公司法赋予了股东在公司出现僵局情况下请求司法解散的权利。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但是如何审理公司解散诉讼案件则成了人民法院的难题。审理公司解散诉讼案件应当像审理夫妻离婚案件一案,由法官先做调解工作,并据此观察股东之间的裂痕是否有愈合的可能。如果股东之间确实无法继续合作,才能判决准予解散公司。因此调解在审理公司解散诉讼案件中处于重要地位,具有独特的价值。公司作为社会经济主体,涉及的并不仅仅是股东之间的个人利益,更包括公司债权人、公司员工、消费者等一系列“利益相关者”的切身利益,其存续和发展对于社会经济秩序关系甚大,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需要考虑解散公司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冲击,尽可能维持公司的存续。通过调解方式化解股东之间的矛盾,既实现了各股东的利益,维持了公司的生存,也有利于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达到双赢的效果。所以,调解应成为判决公司解散的必经程序。
  不解散公司是解决解散之诉纠纷的有效调解途径。但是,在调解问题上,不一定必须要这种方式才能解决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自愿进行,如果当事人双方通过诉讼调解,和好了,各方做出让步,如控制股东同意在权力分配上做出某些改变,修改章程、撤销或变更公司决议等。如果通过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同意解散公司,也可以以这种方式调解结案。这种结案方式有个问题,即,在股东未全体参加的情况下,参加诉讼股东的调解方案对其他股东是否有效力。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如果参加股东的股权达到或超过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作出决议的股权数,对其他股东有效力。如果没有达到或超过法律规定的股权数,对其他股东没有效力。也就是说这个方案不能作为结案的依据。
  新公司法对于公司或其他股东购买原告的股权,或者原告购买其他股东的股权,都有很多限制性的规定。调解协议如何符合这些规定,使调解协议内容合法,是调解中应当考虑的问题。
  1、收购股权导致公司股权全部归于一人的问题。虽然新公司设立了一人公司制度,但是设立一人公司的条件比二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严格,如果收购的结果是全部股权归于一人,且达不到一人公司条件的,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就成问题。笔者认为,如果调解达成协议的内容是股权转让归一人,并且转让的结果不符合一人公司条件的,调解内容应有由受让人满足一人公司的措施。
  2、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一般情况下,调解的结果不会出现由股东之外的人购买股权的情形,但是一旦出现,就要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以避免调解协议无效。
  3、公司收买股权的问题。如果调解方案是公司收买原告股东的股权,必须考虑购买资金的来源。按照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公司的税后利润,应当提取利润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增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公司用于收买股权的资金运用必须符合这些法律规定,否则必须履行减资手续。对于公司收买的股东股权,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做了规定,但该规定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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