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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与男子是否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吗?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2-4-19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吗?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4条第1款规定:“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妇女的继承权,是指妇女作为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我国法律确认妇女享有财产继承权,并且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贯彻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在继承方式、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等方面,赋予了妇女在继承遗产时与男子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继承法第9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确立了在遗产继承方面的基本原则。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妇女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也就是说,妇女无论是健康还是残疾,无论是已婚还是未婚,无论居住在城市还是农村,无论是在职还是待业,均与男子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就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继承方式;遗嘱继承就是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取得遗产的继承方式。按照法律规定,妇女既可以通过法定继承获得遗产,也可以通过遗嘱继承获得遗产。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掌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原则上应均等,遗产继承的份额,只。能璺所尽义务的多少或者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斋暑薪区别,绝不能因为性别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另外,法律还保障丧偶妇女在处分继承财产方面享有与男亍平等的权利。继承法第30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妇女坚篓堡竺法也在第34条第2款规定:“丧偶妇女有权处分菇竺粤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丧偶妇女通过继承获得的财产,墨苎拿擎要有的财产。对于继承的财产,男子可以按照自己的霎妻皇皇兰配,丧偶妇女也同样享有自主的占有、使用、收益背咎分的权利,即使丧偶妇女再婚,也不影响其对所继承财产的所有权。

  男女的继承权平等

  男女平等,是确保男女有独立的人格权,使男女能在社会政治、经济和家庭生活中平等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和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该条作此规定,可以看出,在我们国家仍然存在着男女不平等的现象。这种不平等现象在继承权的行使方面,由于历史的原因,表现得也较为突出,为消除这种不平等待遇,确保妇女的合法继承权,《继承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凡在行使继承权时歧视妇女,不尊重妇女的继承权的继承活动,妇女均有权提出异议,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继承法》中男女平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所有的继承人不分男女,一律平等地处于其应在的继承顺序之中。如第十条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指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该顺序排列不因性别之异而区别对待。该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所有的继承人不分男女,一律平等地享有继承权,如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里的“一般”是指有特殊困难、无生活来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多分和有能力不尽扶养、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不分或少分的以外的继承人,应当均等;

  三、代位继承的转继承男女平等。儿子先于父亲死亡,孙子女可代替父亲继承祖父母的遗产,女儿先于父亲去世,外孙子女可以代替母亲继承外祖父母的遗产。

  《继承法》的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所有继承人无论男女均有平等地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权益保障法的男女平等

  关键词: 妇女权益保障法/视角/男女平等

  内容提要: 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从历史的视角来看,它是我国有史以来第一部全面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从法律的视角来看,它是一部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基本法;从人权的视角来看,它是一部保障妇女人权的法律;从文化的视角来看,它是一部调整男女两性社会关系,体现先进性别文化的法律;全面认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地位和作用,对于进一步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男女两性全面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性别关系是最基本、最普遍的社会关系,男女两性的平等与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调整男女两性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它在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正确认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地位、性质和作用,全面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个非常重要和紧迫的任务。本文拟从历史、法律、人权、文化等多重视角来剖析妇女权益保障法,以求能够对正确认识和全面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有所裨益。

一、从历史的视角来看,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有史以来第一部全面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它的产生是人类进步的必然要求,是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尺度和标志
  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专以妇女为保护对象,主要从保障妇女权利的角度来调整男女两性社会关系的法律,它既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在法律中有了关于妇女权利义务的规定就产生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它是随着妇女运动的兴起和社会的不断进步而产生的。在歧视女性、以男女完全不平等为重要特征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虽然在其法律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妇女的权利或义务问题,但有关这些问题的规定是从维护当时的伦理纲常和统治秩序出发的,而没有把着眼点放在如何保护妇女的权益方面。在这种社会条件下,法律只是维护封建专制政治和封建家族统治的工具,是压迫、奴役妇女的枷锁,当然谈不上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专门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更是不可能产生。即使在资本主义社会初期,由于资产阶级革命的历史局限性,资本主义社会的建立并没有使妇女获得解放,男女不平等现象依然是当时社会的主流,有关歧视妇女的规定仍充斥在各种法律之中,例如《法国民法典》,该法典一方面确立了天赋人权原则,规定了在法律上人人平等,另一方面却明确规定妇女不能享有与男性一样的权利,而是具有与未成年人、罪犯、精神病人一样的法律地位。这一阶段也没有产生现代意义上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随着妇女运动的兴起,特别是在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一些资本主义国家迫于当时妇女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作用不断增强,社会地位不断提高的客观形势,才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重视妇女的权益问题,从立法上逐步删除有关歧视女性的规定,并不断创制新的法律以保护妇女的某方面的权益,甚至在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还专门制定了协调男女两性社会关系、保护女性权益,反对性别歧视的专门性法律。与此同时,在国际社会,联合国对保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工作也日益关注,颁发了不少确认和保护妇女人权的宣言和公约,这些宣言、公约对推动各国制定保护妇女的专门法律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如挪威的《男女平等地位法》、英国的《反对性别歧视法》、瑞典的《男女机会均等法》、芬兰的《男女平等法》,朝鲜的《男女平等权利法》,都是在这种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是在这种历史条件下制定的。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妇女权益保障法律的产生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
  我国的妇女立法工作从建国至今,大致经历了两个大的历史阶段:一个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以前的妇女立法;一个是改革开放至今的妇女立法。新中国成立后,为了确保妇女在社会上和家庭中免受歧视,不仅完全否定和彻底废除了旧中国遗留的那些歧视、压迫、残害广大妇女的法律和司法制度,而且还及时地颁布了体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的新法律。从1949年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到1954年颁布的第一部宪法,再到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它们之间虽因制定时的历史条件各异而在内容上各有不同,但在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方面却是一脉相承的。这一时期的妇女立法,虽然促使中国妇女的法律地位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就其自身而言还不够系统,在立法机制和执法机制上还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并且随着“左”倾思想的泛滥,民主和法制遭受破坏和践踏,有关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也不可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与此相适应,我国的妇女立法也出现了崭新的局面。在改革开放初期颁布的众多法律中,都在自己调整的领域赋予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特别是1982年颁布的宪法,再一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妇女与男子法律地位上的完全平等,而且强调了对妇女权益实行特殊保护。
  为了落实宪法的有关规定,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同时也为了履行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的义务,我国于1992年制定颁布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通过对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各项权益的全面确认,通过规定一些协调性、补充性、程序性、制裁性的条款,使之成为—部综合性的、系统性的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我国有史以来第一部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不仅是广大妇女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不仅是我国数十年妇女运动经验的光辉总结,而且是今后妇女事业发展的宏伟纲领。这部法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保证。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又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这次修改通过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明确了执法主体和政府责任,规范了妇联职责,对妇女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做了更有针对性保护,进一步强化了法律责任,从而使妇女权益保障法更加突出了“明确权利,重在保障”、“既有系统性,又有针对性”、“立足现实,兼顾必要和可能”的特点,使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内容和立法技术,更加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是我国妇女立法史上又一个新的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以宪法为根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国家各种单行法律,地方性法规和政府各部门行政法规以及我国已签署的国际社会有关妇女权益问题人权约法在内的一整套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对于更好地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从法律的视角来看,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部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基本法,在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主体地位
  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我国的法律体系是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构成。在这个法律体系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母法,是制定其他一切法律的根据。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而基本法律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法律,而且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所以它是一部地位仅次于宪法的、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基本法律。因此,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除了与宪法相冲突而无效外,其他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抵触。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本法地位,使其对其他法律规定有了重大突破和创新,如: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我国法律中第一次规定了生育权、隐私权;首次规定禁止性骚扰;对群体利益的保护、社会组织的职能和作用的规定等。这些突破和创新体现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基本法在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中的重要作用。
  从理论上讲,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法律位阶和效力应当是清楚的。但实践中有些同志却存在一些模糊认识:一是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本法地位认识不到位,甚至否认它的基本法地位;二是没有摆正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甚至强调妇女权益保障法要服从其他一般的法律;三是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不能作为执法和司法的依据,甚至以其他法律没有规定为由而不予执行。这些模糊认识严重影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作用的发挥,因此,只有充分尊重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本法地位,深刻理解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法律效力,才能充分体现它的权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作用,才能在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过程中,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或者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做出一些创新性的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本法地位,决定了它在我国维护妇女权益、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体系中居于主体地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的制定、修改和实施,促进了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促进了妇女发展目标体系的建立。我国政府在1995年和2001年,先后制定了两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这是1995年世界妇女大会的后续行动,也是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一个重要方面;促进了维护妇女权益的机制建设。这部法律颁布实施以来,对于提高全民对维护妇女合法权益重要意义的认识,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男女平等的良好氛围,保障妇女的各项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1]
  三、从人权的视角来看,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部保障妇女人权的法律,是我国人权保障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权,作为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2],就其主体而言,本不应有性别之分,然而,由于历史上的男女不平等,妇女的权利长期被排斥在人权之外,妇女的人权遭受了极端的漠视和侵害,因而,在倡导保障人权,促进男女平等的今天,“妇女人权”概念的产生就有了其历史的必然性和现实的针对性。
  享有充分的人权,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的男女平等,是广大妇女和人类长期以来追求的崇高目标;但就当今的世界来看,现代社会不仅未能使妇女实现享有充分人权这一理想,而且也未能使妇女平等地与男子分享现实的权利和利益,男女不平等的现象依然在各个国家、各个领域不同程度地存在,这种情况的存在,不仅严重地障碍着妇女的全面发展,而且也严重地障碍着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因此,要求保障妇女人权、促进男女平等已成为当今世界不可阻挡的潮流,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都纷纷采取各种措施特别是法律措施以适应。从国际社会来看,自1948年12月10日经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作为第一个人权问题国际文件的《世界人权宣言》始,人权问题一直倍受国际社会关注,妇女人权亦是其中的热点。为此国际社会通过了一系列的公约、宣言,如:《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盈利使人卖淫公约》、《关于男女同工同酬的公约》、《妇女政治权利公约》、《己婚妇女国籍公约》、《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北京宣言》等,其中, 197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妇女人权保障工作在国际上迈出了重要一步。其后,在1993年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上,妇女人权概念第一次被写进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该纲领指出:“妇女和女童的人权是普遍性人权当中不可剥夺和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部分。”这个纲领确定了妇女人权在人权中的地位和意义,标志着妇女人权概念正式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和接受。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北京宣言》,则重申了“妇女的权利就是人权”。这一系列的国际妇女人权法构成了国际人权法发展的重要部分,它对妇女人权状况的改善做出了积极贡献。[3]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妇女人权的体现和保障,是妇女人权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的基本形式,妇女权益保障法使妇女人权获得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妇女权益保障法通过对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各项权益的全面确认和保障,使之成为—部保障妇女人权的基本法。与此同时,妇女人权是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价值评价的重要标尺,保护妇女人权是妇女权益保障法所要实现的最主要的价值目标。因此,妇女权益保障法确认、维护和保障妇女人权,是妇女人权在法律上的主要存在形态;妇女人权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灵魂和精髓,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人权的尊重和切实保障是人们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信仰的力量源泉。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充分体现了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人权精神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影响是巨大的,这主要体现在:一是修改过程中始终坚持以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精神为指导,明确规定政府是保障妇女权益的主体;二是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最大限度地赋予了妇女各项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六大权益,集中概括了人权的基本的核心的内容,是妇女人权的集中体现;三是扩大了妇女权益的救济渠道,强化了侵害妇女权益的法律责任;四是特别强调了对贫困、残疾、流动等弱势妇女群体权益的保障,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对弱者的人文关怀。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制定和修改,开启了我国妇女人权法律保障的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保障妇女人权,促进男女平等,不仅是妇女群体的共同愿望,也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体现;不仅对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中国乃至世界人权事业也会产生深远影响。
  四、从文化的视角来看,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部体现先进性别文化的法律
  文化是人类最本质的属性,是我们认识人类文明包括法律的基础。任何法律都是建立在一定文化基础上的,法律的生命也深藏于文化之中。文化为法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场景和条件,法律的运行也必须要有文化的支持。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调整男女两性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它的修改是以先进性别文化为基础的。所谓先进性别文化指的是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利于性别平等、公正、和谐发展的文化。它的核心内涵是男女平等,理论依据是马克思主义的妇女观。先进的性别文化提倡相互尊重、良性互动、和谐相处的性别关系。妇女权益保障法与先进性别文化之间在目标、核心价值方面是完全一致的。首先,由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这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本身就是先进文化特别是先进性别文化的全面体现;其次,妇女权益保障法所确立的男女平等、非歧视、对妇女权益特殊保护等基本原则,既是先进性别文化的内在要求也是先进性别文化的集中体现;再次,妇女权益保障法所保障的妇女与男子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人身、婚姻家庭等各方面享有的平等权利,则更加具体地体现了先进性别文化的要求。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通过对先进性别文化内涵和价值的确认和保障、进一步弘扬和发展了先进性别文化。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不仅依靠国家的强制力,而且需要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妇女权益保障法能否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实现,最关键的是要看它能不能为社会文化所接受,它所体现的价值取向是否与社会的价值取向一致,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律的运行不仅仅是国家意志的实现,从更大的环境来说,也是文化的实现。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先进性别文化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和社会发展所具有强大的助推作用,充分认识到建设和倡导平等、和谐、文明的先进性别文化的重要意义,使社会主流的性别文化成为促进性别平等的助力而不是阻力,否则,在一个男女不平等、女性形象被商品化、女性被性符号化、女性的身体价值观被扭曲、两性关系被庸俗化的文化氛围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就会在这种落后的文化中被淹没、失效,从而绝难落到实处。因此,在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个长期的重要任务就是要树立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倡导平等和谐的先进性别文化,彻底消除贬低女性人格尊严和社会价值、侵犯妇女平等权利、限制妇女平等机会的不平等的性别文化阻力。[4]
  综上所述,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专以妇女为保护对象,主要从保障妇女权利的角度来调整男女两性社会关系的法律,从历史的视角来看,它是我国有史以来第一部全面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它的产生是人类进步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尺度和标志;从法律的视角来看,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部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基本法,在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主体地位。从人权的视角来看,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部保障妇女人权的法律,是我国人权保障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文化的视角来看,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部体现先进性别文化的法律;这部法律颁布实施以来,在保障妇女人权、促进男女平等方面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我们相信,随着社会文明进步,随着人们对这部法律认识的不断深化,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其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必将对进一步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男女两性全面协调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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