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市民都知道,包括低收入家庭住房、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的保障性住房属于有限产权,购房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需一定年限后,才能上市交易。如果购房者因为特殊原因确需提前转让保障性住房的话,又该怎么办呢?如果到了规定年限,保障性住房又该怎样上市交易呢?
根据宁波市住建委不久前刚刚出台的《关于规范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保障性住房产权处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从今年5月19日起,类似情况处置有了进一步明确。
由于特殊原因不满年限可申请回购
根据《通知》,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不满规定上市交易年限,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保障性住房的,可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买价格予以回购。若已装修,对固定装修部分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那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的年限究竟是多少年呢?根据2005年9月9日出台的《宁波市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解决暂行办法》,规定低收入家庭住房在10年内不得转让或出租;根据《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同样,根据《宁波市限价房管理办法(试行)》,限价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上市转让。
回购后的住房 作保障房源安排使用
《通知》还规定了保障性住房回购的相关手续。申请保障性住房回购的,由房屋所有权人作为申请人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契证;由市房屋登记机构盖章确认的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申请人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需核对原件);原共同申请人同意政府回购的书面材料;区住房保障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如申请人本人不能到场,须同时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和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区住房保障部门受理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并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意见。同意回购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与申请人签订回购合同。《通知》明确,回购合同需经公证机构公证。
随后,申请人和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房屋交易的相关规定向市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保障性住房交易和产权登记手续。
回购过程中涉及的交易资金纳入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平台实施托管。若有银行贷款的,申请人应先偿还贷款,如偿还有困难的,申请人可申请区住房保障部门先代为偿还贷款,所垫付资金从应支付给申请人的回购房款中扣减。剩余房款和装修补偿款在办理好所有过户手续和交房手续后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
值得注意的是,回购后的住房仍将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统筹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