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09年5月5日10:00时,患者罗某因“车祸致伤左肩、右下肢疼痛半小时”入医方南京某医院治疗,入院记录初步诊断为“右胫腓骨上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肩胛骨骨折,右小腿骨筋膜室综合征,右胫神经、腓总神经损伤,右胫前动脉、腘动脉损伤?右小腿肌肉挫裂伤”。11:00时患者被送入手术室并签属手术同意书,手术名称为“右胫骨平台切开复位内固定,血管神经探查”。医方于当日13:00行“清创、切开减压、骨折复位内固定、肌肉修补、血管探查术”, 15:45时术毕,予右下肢长腿石膏固定后送返病房。术后16:50时医方告知患者家属“从术中情况看,腘血管、胫前血管挫伤,未见明显断裂,血管挫伤远期有栓塞可能,Ⅱ期行血管再手术可能。术中探查肌肉、皮肤广泛挤压伤,有肌肉、皮肤坏死可能,需Ⅱ期再植皮等”。
术后,患者及家属根据整个手术过程以及与手术医生进行交流的内容提出转院治疗,遭到拒绝。手术当晚,患者不断主诉右下肢剧烈疼痛、麻木,医方未予以重视,仅给予“布桂嗪”镇痛,没有其他措施,没有病程记录。至次日上午查房时疼痛、麻木仍然明显并有加重,检查见“右下肢石膏固定中,外敷料有较多血性渗出,打开石膏见右下肢伤口肿胀,右下肢皮温较左侧为低,末梢循环存在,右小腿中上段以远触痛减退,足趾可见轻微活动”,医方认为“术中见右腘血管、胫前血管挫伤,虽未见断裂,但远期有栓塞可能。术中见肌肉、皮肤广泛挤压伤,可能皮肤坏死,二期植皮。注意有无挤压综合征的发生”。医方未对患者术后右下肢疼痛、麻木及渗血等症状予进一步检查治疗,患者担心伤情加重,遂要求转院治疗,在医方要求下签署自动出院意见后,医方才同意转院,医方在出院医嘱中要求“继右下肢石膏固定”。
患者于5月6日12:20时转入南京市第一医院,5月7日13:05时行右小腿切开探查清创术,探查见“右腘动、静脉、胫后神经断裂伤,长度为5㎝左右。比目鱼肌及趾长屈肌、胟长屈肌已发苍白、变性,失去血供及光泽”,第一医院告知患者家属患肢已难以保留,考虑病人心理承受能力,为尽力保留患肢,即行“去除失去血供之比目鱼肌和胟长屈肌、趾长屈肌,并行腘动、静脉、胫神经吻合术”。 5月13日因患者右侧腘动、静脉断裂伤、右侧小腿广泛肌肉坏死并全身毒性症状加重,遂行“右侧下肢截肢术”,患者于6月26日出院。患者于12月9日安装假肢。
患者罗某认为,右侧下肢截肢完全是医方医疗过错所致,遂委托笔者于2010年4月向南京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方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