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纠纷中对金融部门的几点建议
1、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借款、担保主体的审查。借款、担保主体是自然人的,不仅要将其身份证与本人核对,还要到其住所地、户籍地进行核实;借款、担保主体是法人的应到工商部门对其提供的营业执照进行核实。尤其注意担保法对“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的规定。
2、对担保主体进行释明。向担保主体解释说明其在担保栏内签名盖章后的法律后果。
3、完备抵押担保手续。对法律规定担保抵押须办理登记手续的如涉及到抵押人用土地、房产、设备、车辆等特定财产提供抵押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避免造成抵押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应有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4、金融机构要及时主张权利,确保资金安全。在贷款放出后,要对贷出的每一笔贷款何时到期、什么时候应发出催款通知、保证人的保证期限至何时、何时必须向债务人、何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力有台帐,以免超过法定的时限,致使诉讼请求得不到法律支持。即使未过诉讼时效,也要防止因起诉拖延给借款人转移财产、恶意逃贷以可乘之机。
5、加强金融法制宣传。深入金融单位,通过以案说法、授课答疑等形式,剖析典型案例,指导金融机构查漏补缺,提高运用法律手段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
6、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诉讼指导。诉讼指导金融机构如何提供证据;如何申请财产保全防范诉讼风险。
7、认真做好司法建议工作,加强审判延伸服务。通过司法建议及时向金融机构反馈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帮助金融机构提高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防范诉讼风险的能力;及时把发现的涉及金融业务管理方面的疏漏和违规情况通过回访,帮助金融机构规范管理,堵塞漏洞,杜绝违规操作,切实减少金融资产的不安全因素。
8、发现有金融诈骗的(犯罪嫌疑),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9、推动民间借贷立法,依法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传统的金融体制越来越难以满足民营经济的融资需求,导致了民间借贷的兴起。虽然民间借贷对民营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行法律并没有对民间借贷进行必要的规范,民间借贷主体的合法权利无法得以保障,使得民间资本的合理流动受到束缚,广大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难以得到满足,也使得地下潜行的融资行为连绵不绝,推动给民间借贷立法非常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