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医疗纠纷常识
中国法律网 > 医疗纠纷法律 > 医疗纠纷常识 > 正文
您好,点击直达郑州分站>>
该频道下
首页 法制新闻 法律咨询 医疗纠纷律师 常识 案例 文书 贴吧  
 

医院擅自处理死婴引发的医疗事件

案例解析
中国法律网 来源:中国法律网 2012-9-24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摘要】目前的医疗纠纷中,有一部分的事件是由于医院擅自处理患者尸体导致家属的不满而引发的,下面简单讲述医方未经患者家属同意,擅自处理患者尸体的事件。

  【事件一】

  宜宾市翠屏区某村村民王先生、罗女士系夫妻。婚后罗女士怀孕,到宜宾县某医院处住院检查待产,经医生检查为胎儿宫内发育迟缓,罗女士第二天出院。后罗女士因出现临产症状到宜宾县某医院,要求作剖宫产分娩婴儿。据医院病历记载,由于罗女士产程进展迅速,7点20分宫口开全,7点30分人工破膜,7点35分臀位助产下一男活婴,经请值班儿科医生协助抢救,新生儿情况无好转,7点50分新生儿停止心跳,7点55分宣布新生儿死亡。医生建议家属送死婴尸检,王先生在病历上签字:“拒绝送尸检”。王先生、罗女士的亲属得知新生儿死亡的消息,到宜宾县某医院妇产科要求查看婴儿尸体,该科室医生告知患者亲属,医院已将婴儿尸体处理,于是,王先生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认为,罗女士怀孕足月到宜宾县某医院生产,医院为其提供了生育小孩过程中的医疗服务,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在诉讼中,王先生夫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相应过失,而根据医院提供的病历表明新生儿系自身疾病死亡,又因王先生签字拒绝送尸检,导致事后不能查明新生儿死亡的确切原因,应由王先生夫妇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王先生夫妇要求医院承担婴儿死亡的各种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罗女士生育的男婴死亡后,未委托医院处理尸体,医院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王先生夫妇弃尸。医院在处理死婴尸体时违反规定程序,具有过错,应当给予精神抚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由宜宾县某医院赔偿王先生夫妇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驳回王先生夫妇的其他诉讼。

  【事件二】

  南召县太山庙乡某村毛女士,在南召县人民医院分娩一双胞胎〔男婴〕,当日下午5时在医院经医生诊断,新生儿为窒息体重儿,出院后几天,刚出生18天的小儿子,因腹泻发烧入住南阳某医院,经该院诊断为:1、早产儿败血病;2、早产儿极重度营养不良;3、极低体重儿;4、肠炎并脱水;5、早产脑损伤;6、红臀。经治疗6天后,情况反应好转,发热消失,脱水,红臀痊愈面色好转,家长签字后自动出院。

  后因患儿吃奶差,大便次数多等原因恢复住院。经过一定的治疗后,患儿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事后,患儿的父母怀着悲痛的心情到该医院领取婴儿尸体时,竟得知该院雇人把患儿尸体已当成医疗垃圾掩埋。气愤之下,二人找该院多次进行交涉,无果。张氏夫妇一纸诉状将南阳某医院和南召县人民医院一并告到了南召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57411.6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退还医疗费2000元。

  南召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患儿出生后患病在南召县医院及南阳某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医院在治疗操作上能够规范治疗,同时原告也自愿不追究死亡原因,患儿的死亡,属于正常死亡。被告南阳某医院在患儿死亡后未及时通知家长亲属,而对患儿尸体进行掩埋,从处理形式上违反了南阳市民政局、卫生局关于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其行为使死者近亲属遭受了精神痛苦,构成侵权。故原告对精神损失提出赔偿,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患儿死亡后已通知家长,同意自行处理尸体,因未提供证据证实,且庭审中被告南阳某医院提供通话记录不能显示,法院不予采信。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南阳某医院应赔偿给二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第二被告南召县医院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尸体的处理规定如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上一条: · 医患纠纷 “第三方调解” 调解啥了?
下一条: · 医疗事故和解需要具备的条件?
  最新医疗纠纷常识: 
·美议员提案限期要求字节跳动剥离TikTok,
·即日起香港楼市政策全面撤辣
·医疗纠纷,过度维权也违法
·医疗事故的证据如何收集?
·发生医疗纠纷的解决措施
  最新医疗纠纷咨询: 
·医疗事故(0回复)
·武汉医保(0回复)
·武汉医保(0回复)
·起烤瓷牙把基牙起掉一颗(0回复)
·特殊情况下生育险怎么报(0回复)
  郑州医疗纠纷律师:   
全部医疗纠纷律师>>
 
全部郑州律师>>
 
黄高伟律师
[河南郑州金水]
[13014527887]
[向我咨询]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网友评论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委托案件
  咨询在线律师 查看律师电话
 
  按专业频道查看法律常识
民事类
拆迁安置 民商事务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工伤赔偿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保险理赔 消费权益 抵押担保
经济类
纳税筹划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个人独资 金融纠纷 经济仲裁
污染损害
知识产权 连锁加盟 银行保险 不当竞争 网络法律
刑事行政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公安国安 公司犯罪 海关商检 工商税务
公司类
公司诉讼 股份转让 破产解散 资产拍卖
企业改制 公司清算 公司收购
涉外类
海事海商 外商投资 合资合作 涉外仲裁
非诉类
工商查询 资信调查 私人律师 合同审查 常年顾问 移民留学
 
用谷歌搜本站
 
用百度搜本站
 
医疗纠纷常识
最新
推荐
热点
 
  医疗纠纷视频                    全部>>
胆结石手术引发医疗纠
胡瓜女婿涉整容医疗纠
医护戴钢盔上班只因医
台州某医院医疗纠纷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