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处置非正常撤资外企过程中发现,大部分非正常撤资外资企业从企业的设立前至关闭退出市场充分运用了法律防范措施规避风险。且非正常撤资外资企业在运用国际商事惯例与规则,设计有利于本企业风险防范措施的能力上高于本土内资企业,同时,非正常撤资外资企业在充分研究并利用国内政策、法律漏洞为企业所用方面,其重视程度也远高于内资企业。较本土内资企业而言,非正常撤资外资企业独特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主要体现在:
1、外企尽职调查前置程序安排
一般而言,本土内资企业更关注企业盈利性,投资时坚持商业性判断的一元思维,而外资企业始终坚持商业性判断与合法性判断并重的二元思维。笔者发现外资企业从合作与创立前就开始借助中介组织的专业人士展开尽职调查,对行业状况、企业经营状况、法律风险、财务与税收、企业治理、优惠政策等足以影响投资的方面进行审慎调查。揭示企业潜在的不确定风险与重大遗漏,作为投资时可靠与明确的判断依据,确保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但是本土内资企业轻规则而重政企关系,通常无视专业人士的科学尽职调查,造成风险出现时缺乏相应的控制措施。
2、外企减弱风险的“防火墙”公司设置
众多的外资企业在投资国投资设立公司前,采用在赋税较低、监管宽松、成本低廉的不同法域国家或地区设立控股公司,通过控股母公司实现对外资公司的实际控制与管理。其目的在于防止经营中的外资企业责任传导至实际投资人,利用公司有限性与司法主权独立原则隔绝外资企业责任向投资人转嫁。根据当下的案例,外资企业在非正常关闭时对涉及公司的债权,利用防火墙公司的股东控制地位,保证其利益最大化。但涉及公司债务时,防火墙公司借助责任有限性保护措施,有效的规避了法律责任。
3、外企公司出资的精简化设计
外资企业投资时一般坚持高效运转、安全经营的原则。在公司设立出资时,通过一系列协议安排,以最小的投入达到公司设立与合作目的。公司经营中会采取:(1)部分外资公司在设立时,为规避公司设立后不得抽逃出资的法律规定,通过另行签订生产技术许可合同、设备租赁等合同,在此类协议中安排公司资金合法回流至出资人条款。(2)部分外资企业在出资的设备投入时,在评估中采取低值高估方式提高企业出资额。(3)部分外资企业在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中,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出资可达70%的法律规定,大大缩减了实物与现金的出资额度,降低了企业资金经营风险。
4、外企租赁经营模式的常态运用
通常非正常撤资外资企业大都采用租赁方式经营企业,大部分企业都采用租赁土地、厂房方式展开经营活动;也有部分企业租赁设备。实务中外资企业一般由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对关键设备或重要生产资料从国外采购,在国内供外资企业使用。一旦企业关闭,按照我国海关相关规定可以再退回国外,并不损及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利益。如非正常关闭企业进入诉讼程序,实际控制人、利害关系人完全可以以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且财产属于不同主体进行抗辩,主张所有权,法院基于此也不会轻易处置。
5、外企利益转移手段创新
透过非正常撤资外资企业业务运作链条,能够发现非正常撤资外资企业利用不同手段达到利润转移,投资回收的目的。外企常用的手法:(1)凭借实际控制人与利害关系人拥有定价权,在外资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或利害关系人之间进行合同安排,明确外资承担生产义务,实际控制人或利害关系人承担销售义务,按照实际控制人或利害关系人确定的价格,转移分配业务利润至实际控制人或利害关系人。(2)外资公司也经常利用知识产权、技术咨询服务等合同向实际控制人或利害关系人输送利益的,由实际控制人或利害关系人向外资公司实际收取无形资产转让使用费,达到利益转移目的。(3)部分实际控制人或利害关系人利用材料采购决定权,完成初次采购,再以高价售予外资公司,逆向完成成本利益的转移。
6、外企新型担保方式的适用
外资企业在合同履行时风险意识高于内资企业,通常外资企业在履约时习惯增加典型担保条款,内资企业考虑到设定担保的成本及程序等因素,缺乏设定担保的主动性。由于不动产以及特殊动产资源的稀缺性,在正常的业务合同中,缔约方缺乏对此类担保物。随着国内担保登记制度的完善,外资企业逐渐转向采用动产抵押典型担保与所有权保留非典型担保,防范风险。动产抵押担保办理手续简便,成本低,能满足经常交易的业务合作中一般风险的防范。而所有权保留非典型担保手段对于非正常撤资外资企业也具有较好的风险防范作用。因为外资企业非正常关闭时企业财产一般由法院与政府监管,债权人对特定物或容易辨明的种类物行使取回权,比较容易实现。
此外,非正常撤资外资企业在税收、财务、外汇以及公司治理章程、合同条款方面都设计了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企业非正常撤资在金融危机的特定情形下形成,但是企业非正常撤资所折射出来的法律问题不能不引起法律从业人员的分析和思考。目前处理企业非正常撤资尚缺乏成熟的经验可供借鉴,加之公司法、破产法未能为企业非正常撤资提供快速有效解决的制度接口,因此最大限度发挥律师的专业作用,坚持效益与安全原则,总结与探索商事应急纠纷的处置模式,为政府、司法部门、企业及社会相关部门提供颇具价值的经验借鉴尤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