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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多数改动与公安执法相关 授权规范并重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3-1-8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新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执法提出了哪些新要求?公安机关如何未雨绸缪,主动适应?在5月5日举办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公安执法”研讨会上,来自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人士对此展开了热议。《法制日报》记者发现,“机遇”、“挑战”、“期许”等成为研讨会上的高频词。


  授权与规范并重

  新刑诉法修正案共111条,除二十几条涉及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等规定与公安执法属于间接联系外,其余条款几乎都和公安机关刑事执法直接相关。

  针对有人认为刑诉法修正案对公安机关造成重大约束,致使工作难以开展的观点,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表示不能认同。他认为,“总体上看,修正案不会影响公安机关的执法力度,反而会促使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在法治化的背景下更加规范”。

  陈卫东表示,特殊侦查措施的入法,强化了惩罚犯罪的侦查力度。增加了证据种类,使得侦查机关查明犯罪事实的手段更加丰富。这些规定都使得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更加有力、规范。

  他的观点得到大多数与会者的认同。

  “新刑诉法确实给公安机关办案带来一定压力,但不会带来办案模式的根本变化。”参与刑诉法修改的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终身教授陈光中,对公安机关在修改过程中更加积极主动配合的姿态表示赞赏。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教授认为,此次修法,对公安机关而言是授权与规范并重。“几乎每一个条文都体现了这一特点。即使看起来是限制权力的规定,也是为了规范。”

  有来自检察机关的人士指出,1996年刑诉法修正案首次规定公诉人必须出庭公诉。十多年来,我国公诉人队伍素质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此次刑诉法修改,对公安机关看似挑战,更是一个促进执法规范化的重大契机,必将倒逼公安机关造就一支更加文明、规范的执法队伍。

  是要求更是保护

  新刑诉法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这一规定被立法者寄予规范侦查行为、杜绝刑讯逼供的重担,当仁不让地成为与会人士研讨的中心议题之一。

  多位来自基层公安机关执法一线的人士表示,同步录音录像对办案民警既是要求,更是一种“保护”。被告人在法庭上以遭到刑讯逼供为由提出抗辩已不罕见。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往往无法提供没有对其刑讯的有力证据。

  而有了同步录音录像,这一问题有望得到解决。但如何规范犯罪嫌疑人被控制到询问前这一“时间空当”内的侦查行为,仍然有待解决。与会人士对此表示了极大关切。

  另外,公安机关硬件能否满足这一制度要求?录音录像如何在法庭上使用等问题也有待明确。来自基层的公安民警表示,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大力开展办案场所规范化建设。“尽管资金、场所方面都有压力,但还是克服各种困难基本解决了”。

  由于同步录音录像时间长,信息存储量大,宋英辉主张“没有必要全部在法庭上播放”。如果被告人提出遭到刑讯逼供,需要同时指明大概时间和地点,法庭只需播放这一时间段录像即可。

  与此相关联,法律学者提醒,由于新刑诉法更加强调证据合法性审查,要求办案人员更加强化证据意识。不仅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各方面的证据,更要注重合法地收集和固定证据。

  新刑诉法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得“不得自证其罪”这一宣示性规定得到落实。相关人士指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际上已经在去年“两个证据规定”中有体现,但实践中至今尚无这方面的典型案例。这一重大规定在实践中的效果还有待检验。

  支持律师依法执业

  新刑诉法对辩护制度作出修改,尤其是律师作为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介入,这对公安执法工作也带来了直接影响。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主任钱列阳指出,律师在侦查阶段普遍存在与案件承办人难以取得联系的情况,给律师执业带来一定困难。另外,还存在指定监视居住与当事人会见难,律师在侦查阶段是否有调查取证权规定模糊等问题。

  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秘书长韩嘉毅表示,新刑诉法中关于律师与办案人员直接接触的规定比比皆是。“律师与案件承办人会见已经无法阻挡。在这样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是否应该设定专门部门来接待律师,以满足刑诉法的要求”?

  来自公安机关人士表示,这一建议值得深入研究。目前,公安部正在研究制定刑诉法实施细则,在这个过程中,公安机关会开放性地听取各方面意见,使实施细则更具科学性、操作性。

  法律学者也指出,新刑诉法对辩护制度作的修改,使得律师的作用愈发重要,公安机关更要强化支持律师依法执业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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