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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律的宣示意义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3-7-30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美国是当今世界上名副其实的网络超级大国,这一点笔者初来乍到,就有切身感受。老百姓网上签约、消费是家常便饭,政府网上办公、司法机关打击网络犯罪虽然不乏挑战,但已经形成各种相对成熟的应对机制……在这里,人们能真正体会到网上冲浪的乐趣,尽情领略网络时代的魅力。

起先,笔者以为这一切应归功于美国多如牛毛的网络立法。从联邦法到州法、统一法,从成文法到判例法,从电子交易法、电子签名法、网络隐私法、网络知识产权法到信息安全法、网络刑事法、网络程序法等,美国似乎已织就一套密集的网络法律体系,渗透到网络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在世界范围内有重要影响的当属各州的《数字签名法》、统一州法委员会的《统一电子交易法》与《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联邦国会的《全球与国内商务电子签名法》等等。

这一状况同我国国内网络立法停滞不前形成鲜明的对比。除了《电子签名法》外,我国网络立法更多的是网络管制方面的应景之作,网络法的基本框架长期缺失……究其原因,盖因为立法原则是成熟一部、制定一部,而网络生活日新月异,人们很难衡量网络法律规范的立法时机何时到来。这是立法者不得不面对的深刻忧虑,它造成了网络立法的落后,进而又损害了人们对网络生活的信心与热情。

随之而来的一个疑问便是,美国的网络法律就成熟了吗?有关条款均能有效地用于解决网络纠纷吗?以赫赫有名的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为例,明眼人不难发现,它们在具体的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实际用处并不大,因为消费者进行网上购物时实际上根本不用电子签名。任何人移动鼠标,选定所购商品,输入银行卡账号和邮寄地址等,就一切OK。这一过程中哪有什么电子签名?哪有《统一电子交易法》发挥作用的舞台?网络法的适用性不强,不仅在电子商务领域如此,刑事司法领域亦然。

其实,不仅笔者有如此质疑,所接触的大多数网络法教授和实务人员也都承认:美国的网络法律确实普遍存在缺乏直接可用性的问题。一个执业20多年的联邦检察官说,实践中真正用于处理网络案件的,还是大量的传统法律,以及基于传统法律形成的判例。他强调,几乎遇到的所有网络法律问题都是靠援引传统法律加以解决的。

既然如此,那么出台各种新型网络法律的积极意义何在?结论其实很简单,数量不菲的网络法就是要告诉老百姓,放心大胆地上网吧,网络空间有各种专门法律保驾护航。这实质上是以法律倡导网络生活的一种宣示功能!如此解读,便不难理解美国为何能够很快制定出那么多的网络法律,进而不难理解有关法条的微观风格。譬如,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从性质上只是示范法而非实在法,许多条款不过是笼统地赋予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等以法律地位。

笔者由此想到了中国《电子签名法》的命运。该法自出台以来,因为一直没有配套的立法或司法解释,许多条款含义模糊、可操作性不强而颇受微词。现在看来,该法能够将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确定下来,这一现实意义已经足矣。国内网络立法的问题不在于法律的可操作性,而在于数量太少。如果期望某一类网上行为定型,人们充分认识并积累了足够的经验后再开展网络立法,这很可能是不现实的、落伍的立法观念。

今年年初,党中央适时提出了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决策,强调要切实把互联网建设好、利用好、管理好;两会期间还有人大代表提出了制定网络法的议案。毫无疑问,网络立法是一项紧急而艰巨的法制工程。如果网络立法仍是固守传统思维,那只会陷入“不成熟不立法、不立法更不成熟”的困境。在网络时代,我国如何持续性地推出一系列宣示性的法律,这涉及立法者有无新思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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