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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手机广告太坑人 顾客“1+1”索赔成功

时间:2013-08-14 23:46来源: 作者:admin 中国法律网
  中国法院网讯 (王欣 若愚) “华为荣耀8860手机,4.3英寸屏/7.1毫米机身/安卓,¥1899。”2012年4月27日,报纸上的一则宣传广告让郑州的刘女士颇为心动,配置高,价格又便宜,刘女士当天便来到打广告的电器卖场,购买了两部该型号手机。可是没多久,手机出现故障,刘女士这才发现,商家的广告居然是山寨版,自己被欺骗了。一怒之下,她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1+1”双倍赔偿。6月25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刘女士的退货及赔偿请求。

  虚假广告忽悠消费者

  “只知道商品有山寨的,没想到广告也可以山寨,这不是明摆着欺骗消费者嘛。”提起自己的遭遇,刘女士十分气愤。

  刘女士今年31岁,去年4月27日,刘女士看报纸时发现了一则令她十分心动的广告。“安卓系统、4.3英寸屏,我早就想换部智能机,广告上这款华为手机各项配置都符合我的需要,商家又做活动,很便宜,我马上就决定买了。”由于活动有时限,刘女士当天便来到打广告的电器卖场,以3798元的价格购买了两部该型号手机供自己和家人使用。

  东西拿回家,刘女士和家人都觉得挺满意,可没想到还没用几天,手机便出现了故障。

  “机器出现了程序错误及机身发烫的现象,再怎么着这手机也不能坏得这么快啊!我觉得是不是产品本身质量有问题。”带着疑问,刘女士拨打了厂家的售后电话,在咨询时刘女士无意中得知该手机屏幕并非如广告中所标注的是4.3英寸,华为官网上公布的该手机屏幕实际只有4英寸,这个结果让刘女士有些意外。

  因为怀疑商家涉嫌故意欺诈消费者,2012年5月29日,刘女士在多次向商家投诉无果的情况下,向郑州市工商局中原分局提起消费申诉。工商局经过调查,认定该电器卖场在报纸上的广告宣传与实际产品不符。

  工商局认定商家山寨广告行为违法

  得到工商局的答复,刘女士证实了自己的怀疑,她随即对商家提出了索赔请求。2012年6月21日和7月4日,工商局先后两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均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2012年7月30日,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载明:“该卖场在报纸上发布宣传华为荣耀8860手机的广告内容涉嫌违法。经调查,该手机实际屏幕尺寸为4英寸,而非广告宣传的4.3英寸。”不仅如此,“该则广告内容是将原摩托罗拉910机型全部卖点广告复制到华为荣耀8860型手机广告上,为虚假广告。该卖场在发现该广告的错误信息后未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根据当事人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应认定为一般等级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属于虚假宣传的行为……”

  根据上述理由,工商局作出了“责令该卖场立即停止发布,公开更正,并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看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刘女士感到有些愤怒,原来这真的是一则山寨广告,她认为,商家是在故意欺骗消费者,依照法律她有权要求“1+1”赔偿。

  故意还是过失,欺骗消费者就应赔偿

  2013年4月10日,刘女士将该电器卖场起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承担退货责任,“1+1”赔偿自己损失7956元,并赔偿通讯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1000元。

  由于已经被工商局认定为虚假广告宣传违法,商家表示愿意为刘女士办理退货,但其辩称报刊上刊登的广告系失误造成,商家并非主观故意,事后也已经在报纸上予以了更正。商家对刘女士的其他索赔请求存在异议。

  “这么明显的瑕疵怎么能说是失误,他们整个就是山寨广告,用摩托罗拉手机的图片欺骗消费者,这种解释我很难接受。”对于商家的辩称,刘女士自始至终不予接受。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分别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该案中,该电器卖场所出售的手机屏幕大小与广告宣传的尺寸不符,且经工商局认定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并已对其作出行政处罚。鉴于商家的上述违法事实,刘女士要求其退货并进行“1+1”双倍赔偿,商家不持异议,也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而对于1000元的其他费用,由于刘女士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没有支持她的请求。

  6月25日,法院一审判决,该电器卖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刘女士所买的两部手机承担退货责任,并赔偿刘女士损失7596元;驳回刘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商家承担。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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