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陈素贞) 医院的管理不够完善,未成年少女自己拿到医院的检查报告,得知病情恶化跳楼身亡。近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钟某某、高某人民币41422.75元,并补偿两原告精神抚慰金2000元。 两原告之女钟某1995年7月生,生前系高一年级在读学生,因“鼻咽癌放化疗后10月余”于2013年2月17日至赣南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同年3月18日出院。2013年4月18日下午,钟某因咳痰一周余至被告医院住院治疗。4月20日上午,钟某至CT检查报告单存放点取出自己的报告单,报告中诊断意见为“右耻骨外前方占位并侵及耻骨,恶性肿瘤(如纤维肉瘤)?建议MRI检查”。尔后钟某曾找值班医生询问CT检查报告单的相关情况。当天下午2时30分许,高某发现钟某拿到了检查报告单后坐在病床上闷闷不乐,高某即向值班医生询问相关情况并一直陪在钟某身边。下午4时,钟某叫高某回家做饭。高某离开后,钟某在笔记本上写了给学校及其父母的遗书各一份,后带着笔记本走到门诊大楼11楼从窗户跳下身亡。事故发生后,原告曾找被告医院协商赔偿事宜,但因分歧较大调解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30%的损失计人民币128768.25元。 法院认为:钟某在被告处住院治疗前已在赣南医学院检查治疗,知晓其患有鼻咽癌尚未治愈,看到被告医院的CT检查报告后思想产生波动,但其系将近年满18周岁的高一年级在读学生,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应知道其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后果;高某知道钟某知晓报告单的诊断意见后未对其加以抚慰和开导,未尽到监护责任,因此钟某及其监护人均应自负相应的责任。钟某在被告处住院治疗,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但被告在管理上不尽完善,作为未成年人的钟某可自行拿到特殊的检查报告单。特别是被告知道钟某看到了CT检查报告,在高某离开医院期间未对钟某加以注意,让其有机会在写好遗书后从住院部六楼步行至门诊大楼11楼跳楼身亡,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中存在瑕疵,对钟某的身亡应负相应责任。综合案情,酌定被告负10%的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