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记者 陈东升 法制网通讯员 钱俊皓 原告帮被告锯木时伤了左手指,经鉴定构成伤残;被告异议,经重新鉴定不构成伤残。一个伤情两种结论,结果鉴定人被请上法庭出庭作证。这是新民诉法实施后,浙江省衢州市衢江法院首例民事案件鉴定人出庭作证。4月8日,经过鉴定人有说服力的解释加上合议庭的努力,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赔偿协议。 去年2月3日,原告余某受被告陈某雇佣在某建设工地做模板时,不慎锯伤了自己的左手拇指、食指和中指,急送医院包扎并住院治疗。同年5月8日原告自行委托一家司法鉴定所对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意见)为余某愈后遗留左手指功能障碍,已构成十级伤残。同年8月10日余某向衢江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3.3万余元,其中十级残疾(伤残)赔偿金2.6万余元,占去了三分之二。案件审理中,被告陈某对原告余某十级伤残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并提出由法院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对原告伤情重新鉴定的申请,法院准许。同年11月19日经另一家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该鉴定结论为余某左手的损伤情况不构成伤残等级。 没有伤残,意味着赔偿款少掉了一大半。原告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对此感到十分不解,并认为新的鉴定结论存在明显错误,根据新民诉法规定,请求开庭时作出新的鉴定结论的鉴定人出庭作证,说明原因。法院准许了原告的请求。 4月8日,衢江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作为新的鉴定结论的鉴定人——衢州某司法鉴定所被通知出庭作证,该所派出主治医师郑医生到庭。作证前,法庭告知其证人的权利义务。郑医生就该鉴定结论的形成,接受了双方当事人及合议庭的询问和法庭调查,向法庭详细说明了原告手指受伤情况、手指各关节受伤后功能丧失比例、鉴定依据及计算方法等,合议庭成员也当庭查看了原告手指恢复情况。郑医生认为原告未达到双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丧失5%以上,不构成伤残等级。两份鉴定意见结论不同的原因是,在两次鉴定时间的间隔内,原告手指功能逐渐恢复,不存在哪份鉴定结论对或错的问题。 此番解释让原告余某消除了不解,开始接受不构成伤残等级的鉴定结论。合议庭随即进行调解,拉近双方心理预期,经多轮协商,原、被告最终达成了赔偿2万元的调解协议,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旧民诉法第七十二条 主要规定了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进行鉴定的程序及具体要求,没有涉及到关于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但新民诉法将旧民诉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三条,即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其中“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新民诉法新增“第七十九条”还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责任编辑:郑小琼)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