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院网讯 为有效维护调解结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永城市法院强化四项措施,不断提高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今年以来,调解结案案件的自动履行率达100%,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是树立正确的调解理念。在案件调解过程中,要求承办法官坚决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工作方针,时刻保持一颗公正之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力求通过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 二是准确适用违约条款或担保条款。为防止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拒不履行义务,经过调解不能当庭履行的,引导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约定违约条款或担保条款,促使义务人及时履行调解协议,确保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三是及时跟踪督促履行义务。要求法官建立调解案件提示台帐,在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主办法官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与双方当事人联系,对义务人进行适时提醒,敦促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 四是把自动履行率纳入绩效考评。将调解结案后的自动履行率纳入年终绩效考评,充分调动干警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切实抓好调解结案后的兑现工作,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