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法院新闻 案件执行 案件快报 走进法庭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院 > 法院新闻 >

南阳两级法院规范自赔案件程序

时间:2012-03-03 12:10来源: 作者:南阳中院 赵晖 中国法律网
    从南阳市中级法院获悉,经过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办理国家赔偿申请程序的规定》已于12月20日起正式施行。

    南阳市中级法院副院长王定接受专访时说,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确认程序,明确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时,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从而确立了“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的原则。实践中,法院自赔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出现不少分歧,不同程度地影响了自赔案件处理的效率与效果。为规范自赔案件的处理程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院对案件受理、决定、退回重新处理、支付赔偿费用等加以规定,便于审判人员适用和操作。

    据介绍,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法院自赔案件的处理程序,与赔偿委员会作为居中裁决者处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不同,突出了“简便”和“快捷”的特点,采取立案登记制受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不提倡赔偿义务机关采用“不予受理”的方式拒绝受理赔偿请求人的请求。同时,该规定注重“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有针对性地解决实际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如对应当终结办理国家赔偿申请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对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申请、赔付程序予以详细明确,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有律师阅读了该规定后说,南阳市中级法院出台的该规定,将有利于提高南阳市两级法院办理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的效率,也有利于及时、便捷保护国家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值得肯定。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