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南阳市中级法院获悉,经过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办理国家赔偿申请程序的规定》已于12月20日起正式施行。 南阳市中级法院副院长王定接受专访时说,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确认程序,明确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时,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从而确立了“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的原则。实践中,法院自赔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出现不少分歧,不同程度地影响了自赔案件处理的效率与效果。为规范自赔案件的处理程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院对案件受理、决定、退回重新处理、支付赔偿费用等加以规定,便于审判人员适用和操作。 据介绍,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法院自赔案件的处理程序,与赔偿委员会作为居中裁决者处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不同,突出了“简便”和“快捷”的特点,采取立案登记制受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不提倡赔偿义务机关采用“不予受理”的方式拒绝受理赔偿请求人的请求。同时,该规定注重“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有针对性地解决实际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如对应当终结办理国家赔偿申请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对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申请、赔付程序予以详细明确,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有律师阅读了该规定后说,南阳市中级法院出台的该规定,将有利于提高南阳市两级法院办理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的效率,也有利于及时、便捷保护国家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值得肯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