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院网讯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以及社会分工的细化,加之政治、经济等相关领域改革的渐次推进,法院在促进改革深入发展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卫滨区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审判执行本职工作,围绕制度创新和审判管理力促加强审判工作,为和谐社会构建和中原经济区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认真开展刑事审判工作,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打造一个安定祥和的社会治安环境 。 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健康有序的社会秩序,是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承担的首要职责。我院对刑事审判工作始终保持对于涉黑、涉恶、“两抢一盗”、强奸、重伤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暴力性、多发性犯罪的的严打态势,快立、快审、快判,从重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增强公众安全感,为人民创造良好生活环境。在刑事审判中将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作为工作重点,积极慎重地审理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相结合的方针,继续抓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工作。审判中,着力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加强调解,既缓解执行压力又化解了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依法认真做好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审理工作,做到从严把关、审慎处理。大力推行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改革,规范法官裁量权,增强量刑公开性与透明度。总之,通过一些列的有效工作打击了犯罪,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使投资者生活舒心、工作安心、投资放心,为我区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中原经济区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精心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平等保护合法权益,创造诚实信用的投资环境 。 良好的司法环境是吸引投资的重要方面,是亲商、安商、富商的基本条件,是提升区域经济竞争力,保证经济腾飞、社会和谐发展的有力保障。卫滨区系老城区,商业氛围浓厚。大部分民商事纠纷案件虽然案情简单、涉案标的较小,但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的案件数量多。因此,对此类涉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劳动争议纠纷、拆迁安置等案件,我们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同时,多措并举,把调解主体从承办法官延伸到合议庭成员、庭长、院长,从诉讼调解延伸到诉前调解、诉后调解,尽可能调解结案。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卫滨区人民法院主动深入厂矿企业、案件发生地进行巡回审判。 (三)妥善化解行政诉讼纠纷,加大非诉执行力度,突出教育震慑效果,创建依法行政环境。良好的依法行政氛围是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是人民安居乐业、社会有序发展的前提,是重要的软环境因素。我院在行政审判及非诉行政纠纷案件工作中,既架“连心桥”,又当“润滑剂”,化解“官民”矛盾,支持政府依法行政,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消除“官民”对抗情绪,有效地促进了卫滨区经济的发展。大力推行行政审判方式改革,缩短办案周期,确保案件质量。行政审判以“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官民和谐”为指导,把协调理念贯彻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多协调少判决,努力把协调的过程变成化解官民矛盾、促进依法行政的过程。行政非诉执行涉及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处置不当,极易引发和激化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一方面,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通过耐心细致讲解法律法规和思想教育消解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对立情绪而促使其自动履行;另一方面严格执法,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钉子户”坚决采取拘留、扣划银行存款等执行措施,达到了“执行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同时,提高执行透明度和人情味,对确有困难的家庭积极向申请机关发出减免缓的司法建议,赢得被执行人的理解。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