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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 唱响司法为民主旋律

时间:2012-03-04 10:34来源: 作者:淇县法院 王毅宏 中国法律网
  河南法院网讯 淇县法院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多元化社会矛盾调处机制,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格局,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提高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一、强化思想认识,营造“大调解”工作氛围

  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坚持“调解为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群众满意”的原则,先后开展了“调解大比武”和“调解能手”评比活动,每季度对各部门调解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和通报。将调解工作与“创品牌争一流树形象”活动、法官绩效考核相结合,严格奖惩考核,切实增强办案人员做好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加强和完善预防排查社会矛盾纠纷的对接机制建设

  一是建立、健全排查制度。依托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多种渠道,做到早排查、早发现、早处置。对容易引发群体、集体上访的矛盾纠纷做到“四个不放过”,即隐患不查清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上访有反复不放过,群众不满意不放过。二是在全县9个乡镇建立了社会法庭,聘任230余名在当地有威望热心公益的人员担任社会法官,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一年来,社会法庭办理案件350余件,很好发挥了人民调解职能。三是推行“法官村长”模式,全院50余名法官和工作人员担任了辖区村的“法官村长”,印制了法官村长名片,将包村干警的姓名、联系电话、工作职责印制在名片上,让群众一目了然。包村法官和工作人员每周抽出时间到所包村、单位开展工作,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基本实现了小矛盾不出村,大矛盾不出乡(镇)。    

  三、加强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对接机制建设

  一是推行立案引导。对于涉及婚姻家庭纠纷、小额债务纠纷等案件,未经有关调解组织调解的,向当事人释明人民调解的特点和优势,告知诉讼风险和成本,在尊重当事人选择的前提下,建议当事人先到村镇、社区、社会法庭等调解组织先行调解。二是推行诉前调解。立案过程中,对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均先行调解。对于涉及面广、矛盾易激化的群体纠纷,积极会同调解组织进行诉前调解。三是推行委托调解。对婚姻家庭、相邻权等案件,经双方同意后,把一部分案件委托调解委员会、社会法庭进行调解。实现了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的良性互补。

    截止12月15日,该院审结各类案件1833件,其中调解撤诉结案1783件,结案率达到97.3%,案件调撤率78%,服判息诉率达到88%,另外委托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社会法庭办理案件438件,成功办结410件,极大缓解了该院工作压力。通过构建“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格局,开创了社会矛盾化解的新局面,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要求,进一步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为实现司法为民、利民、便民的良性循环奠定了基础。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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