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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军锋、时建锋诈骗案一审宣判

时间:2012-03-04 10:42来源: 作者:冀天福/文 樊勇军/图 中国法律网
    河南法院网讯:今天上午,鲁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时军锋、时建锋诈骗”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四名被告人分别被以诈骗罪、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七年不等刑罚。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08年初,被告人时军锋经营河沙生意,为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先后找到武警某部干部李金良、张新田(均另案处理),并通过李金良取得了伪造的武警部队车辆号牌、武警部队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士兵证及作废的武警部队派车单等物品。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被告人时军锋使用上述假牌证及两辆“斯太尔”牌货车,经由郑尧高速部分路段运送河沙。运行过程中车辆多次被查扣,由李金良、张新田出面协调,使得两辆货车顺利通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悬挂“WJ19-30055”、“WJ19-30056”号牌的两辆货车在郑尧高速公路通行共计2363次,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按核准装载量计算)计人民币492374.95元。

    被告人时建锋在明知拉沙车辆所用武警部队车辆号牌、证件等均系伪造的情况下,从2008年10月底开始全面参与沙场经营活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悬挂“WJ19-30055”、“WJ19-30056”号牌的两辆货车在郑尧高速公路通行,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按核准装载量计算)计人民币117660.63元。

    2009年7月1日,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对此事进行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时留申、王明伟受被告人时军锋的指使作了伪证。

    2011年1月15日,被告人时军锋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时军锋、时建锋使用伪造的武警车辆号牌及伪造的士兵证、军车驾驶证、行驶证和作废的派车单运送河沙,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时留申、王明伟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隐匿罪证,其行为均已构成伪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时军锋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时建锋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时军锋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时留申、王明伟均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其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被告人时留申、王明伟宣告缓刑。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时军锋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时建锋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以伪证罪均判处时留申、王明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被告人亲属及社会各界群众等近三百人参加了旁听。

    【法官释疑】

    1、为什么对时军锋、时建锋定诈骗罪?

    答:本案中时军锋、时建锋非法使用伪造的武警车牌照及伪造的士兵证、军车驾驶证、行驶证和作废的派车单运送河沙,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数额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规定按诈骗罪处罚。因此,被告人时军锋、时建锋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2、诈骗数额为什么认定为49万余元?

    本案骗免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数额到底应为多少?这是本案引发社会关注的另个一焦点问题,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决认定的368万余元通行费,因数额惊人而被称为“天价过路费”,受到了很多质疑。与原审判决相比,再审判决认定的通行费数额大幅降低,其中认定时军锋骗免的高速公路通行费计人民币49.2万余元,认定时建锋参与骗免的高速公路通行费计人民币11.7万余元。我们认为,再审判决对时军锋、时建锋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计算更为合理。

    首先,再审判决按核准装载量计算货车通行费,是适当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6条也规定:“公路客运载汽车超过核定乘员、载货汽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后,驾驶人应当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按照这些规定,超载的货车根本不应在公路上行驶,而应当将超载的货物卸载。因此,对货车超载的部分计量核算通行费显然不合理,而按照核准装载量计算货车通行费的则更为合理可行。再审判决按照核准装载量计算货车通行费,体现了对被告人权利的合理保障,是适当的。

    其次,再审判决没有将惩罚性收费计入骗免的通行费数额,也是合理的。加收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明显具有惩罚性。在认定诈骗等财产犯罪的犯罪数额时,不能将这些惩罚性费用计入其中。因为加收费用本身就是对被告人行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如再将其纳入行为人诈骗的犯罪数额中进行评价,就成了双重评价,有违现代刑事法治的基本原则。因此,再审判决没有将通行费中的惩罚性收费计入被告人骗免的通行费,是合理的。

    可见,本案再审判决对通行费的计算考虑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了对行为危害程度的双重评价,体现了对被告人权益的正当保障,因而是合理的。

    3、本次审理对被告人的量刑是如何考虑的?

    答:我们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审慎地对被告人进行量刑。

    被告人时军锋、时建锋诈骗数额巨大,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在三年至十年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时军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时军锋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时建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时留申、王明伟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对被告人时留申、王明伟判处缓刑。

    相关视频链接:http://tv.hncourt.org/video/detail/id/17983/court/17(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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