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杭州2月19日电 记者 陈东升 见习记者 王春 通讯员 胡建华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首次依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一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浙江宏盛园林花木有限公司罚款20万元,这是余杭法院迄今为止最高的民事执行罚款,极大的震慑了妄图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 2月19日,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向余杭法院代为垫付全额执行款210万元,并已如数缴纳了罚款。 原告王亮为与被告宏盛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产生纠纷。法院判决宏盛公司向王亮支付剩余工程款210余万元。王亮于2011年11月8日向余杭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余杭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1年11月9日向宏盛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宏盛公司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宏盛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执行过程中,宏盛公司不服法院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期间,该案中止执行。再审法院经再审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得当,判决维持原判决。申请执行人王亮遂于2012年7月20日申请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多次敦促履行无果后,执行人员冻结了被执行人宏盛公司的基本账户及其他银行账户,并查封宏盛公司的经营场所及财务室,停止宏盛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但都毫无效果。随后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宏盛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令》,并多次向被执行人宏盛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传票,责令其到法院接受询问,但也都杳无音信。无奈,执行人员于2013年1月10日对被执行人宏盛公司的经营场所及财务室进行搜查并扣押部分财务凭证,发现在案件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有较大数额资金从其银行账户中转出,其中部分资金转入被执行人会计个人名下,并通过该个人账户支付部分工程款项,意图逃避法院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种种逃避执行、妨碍执行的行为属于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并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有必要对被执行人宏盛公司采取强制措施。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个人罚款金额从一万元以下增加为十万元以下,单位罚款金额从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增加为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综合考虑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行为和悔过情节,余杭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宏盛公司罚款20万元。在强大的法律威慑力下,迫使被执行人宏盛公司的开办单位代为垫付了全额的执行款210万元,并如数向法院缴纳20万元罚款。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责任编辑:郑小琼)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