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儋州4月16日电 记者 吴晓锋 邢东伟 通讯员 刘洪记 为进一步加强执行死刑临场监督工作职责,确保执行死刑临场监督工作依法、准确、文明和规范进行。今天,海南省检二分院根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出台了《执行死刑临场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了执行死刑临场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核实执行人民法院是否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二是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和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三是发现不应当执行死刑情形的,建议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停止执行;四是执行死刑后,监督检查罪犯是否确已死亡;五是纠正执行死刑活动中的违法情况。 《办法》规范了执行死刑临场监督工作的监督流程,从接到执行人民法院临场监督通知后至死刑执行时至执行死刑后的整个过程中的程序做出了详细监督流程。明确监所检察部门负责该项监督工作,规定了监所部门与该院相关部门以及被执行死刑罪犯关押地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的配合制度。 《办法》规定了监督职责和监督措施。明确在执行死刑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活动中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对在执行死刑过程中发现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收受贿赂等行为的,依法处理的方式等。 另外,《办法》规定了报告制度。要求监所检察部门在执行死刑前,发现有应当停止执行的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向检察长报告,并报告省人民检察院。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责任编辑:郑小琼)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