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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官员因伪造虚假诉讼受审

时间:2011-10-12 08:56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新快报记者 刘倩

  继今年5月16日,茂名市茂港区法院原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何铭杰因充当李振刚涉黑案“保护伞”被起诉后,昨日,何铭杰再次在广州市中院过堂。此次,他因虚假制造了“2005茂港法民初字第378号”一案而被追加起诉指控民事枉法裁判罪。

  检方指控

  利用职权伪造虚假诉讼

  据指控,1999年9月,广州某实业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镇的“美景苑”商品房227套,建筑面积1.7万余平方米,合同总价为 5100万元。该商品房由广州某两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联合开发,该实业公司先后向两房地产公司支付了2715万余元,但房地产公司均未履行合同义务。

  2005年,在上述三家公司的债权纠纷中,房地产公司找到时任茂名市茂港区法院院长严得(另案处理),通过其了解到,法院拟将“美景苑”楼盘拍卖用于还债。严得建议由茂港区法院查封“美景苑”,拖延拍卖时间,然后通过其他方法达成确权目的。

  随后,由时任茂港区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的何铭杰操刀,伪造了相关合作协议,民事起诉状,3张虚假收据、委托书、证明书等材料,以及空白的茂港区法院的送达回执和送达文书,制造了“2005茂港法民初字第378号”假案。几经周转,经广东省高院协调后,下达了一份调解书,并要求茂港区法院强制执行。调解书生效后,茂港区法院将“美景苑”过户给了担保公司。经审计,虚假诉讼共使该实业公司损失1700余万元。

  昨日庭上,何铭杰面对指控显得非常淡定,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均称“不知道”,并多次反驳。当公诉人指控他“做假案子”时,何铭杰说:“怎么能说是做假案子呢?只能说是做假证据。”

  本案将继续审理。

  庭审焦点

  是否应认定民事枉法裁判罪?

  对于公诉人指控称,应依法追加何铭杰民事枉法裁判罪,何的辩护律师表示,涉案的“378号民事案”是以民事调解书结案,而民事枉法裁判罪应该是发生在民事审判活动中,而何铭杰不符合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不能被认定为民事枉法裁判罪。

  公诉人出示多位茂港区法院工作人员的证言指出,这些工作人员的签名均被伪造,这与何铭杰伪造“378号案件”有很大的关系。

  对此何铭杰的辩护律师称,这些证人证言与指控何铭杰枉法裁判案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应不予采纳。而何铭杰对此也辩称,“这些证人证言前后矛盾,有很多虚假的地方”。

  另外,何铭杰的辩护律师还认为,公诉人指控何铭杰做假案的证据不足,而且何铭杰也没有从“378号案件”中获得任何利益,“只是依法办案”。其中一些证人证言中指出何铭杰做假案,其实是这些证人想逃避责任,因此这些证人的证言是不可信的。

  何铭杰其人

  何铭杰,男,1965年出生,茂名人,学历大专。

  今年5月16日,因充当李振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保护伞”,何铭杰联同茂名刑警副大队长李永才、茂港区法院执行局书记员梁彬和李振刚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并被起诉。其中检方指控,何铭杰在任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法院民庭庭长期间,利用庭长权力,为李振刚黑社会性质组织放债、追债、收债高利贷犯罪活动提供帮助,保护李振刚谋取巨额非法高利贷收益。

  何铭杰于2010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6月4日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6月5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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