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保发 通讯员 赵华)昨天,记者从重庆市二中院了解到,该院近日作出一个终审宣判,一民工因工伤,由建筑公司赔偿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等150多万元。 去年1月,重庆某建筑公司将承包的万州一商住楼的工程基础、主体模板项目劳务部分承包给万州一家劳务公司。去年3月29日,在此工地务工的民工臧松(化名)工作时,不慎从9楼摔下,花掉医疗费100多万元。随后,臧松向万州区人力社保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人力社保局受理后,认定臧松受伤属工伤,同时认定重庆某建筑公司为用人单位。建筑公司对工伤认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臧松的用工主体单位是建筑公司。因此,万州区人力社保局对臧松作出的工伤认定是正确的,遂判决建筑公司赔偿臧松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等150余万元。宣判后,建筑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但市二中院作出维持原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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