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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人员被指引诱购房者骗贷

时间:2011-09-30 09:08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售楼人员被指引诱购房者骗贷

  《法制周报》记者 王斯靖

  长沙市民张倩没想到自己购房会如此不顺,她认为,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开发商的不守承诺和欺骗手段造成的。9月22日,张倩向《法制周报》记者揭露了开发商引诱消费者购房的种种欺骗手法。

  银行按揭贷款受阻

  4月中旬,刚入职长沙某大型私企的张倩在长沙市雨花区新水天嘉园小区选购了一套住房,在交了三成首付款后,张倩满心欢喜地等待开发商承诺的按揭贷款。

  9月22日,记者在张倩提供的《新水天嘉园商品房订购协议》上看到,售房方为长沙市南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协议第二条交付日期显示:“甲方于2011年9月15日前,将商品房交付乙方(住户),如遇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双方同意变更合同内房屋交付期限。”张倩告诉记者,9月15日她和一些购房者收到短信:由于近期国家政策调控,银行按揭贷款没有额度,经南邦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您所购买的房屋可采用一次性或分期付款。

  张倩说,她于4月按照协议约定交了首付款19万多元,其余的40万元由开发商负责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开发商非但没为我们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现在连房屋还没竣工,却要求我们交清全款。”张女士说,一下子要拿这么多钱出来肯定不现实,但开发商却称,如果不能交清余款,只能办理退房手续。

  随后,记者到新水天嘉园售楼中心采访,一名工作人员说,“我们已将业主的意见反馈给领导,他们也需要时间来解决。”这位工作人员还称,现在银行紧缩银根,开发商需要回笼资金,不然资金链就会断掉,工程也无法完成。

  售楼人员要购房者办假证明

  现在,在购房时售楼人员一般会问看房者两个问题:“您是购买的第一套房吗?”“有没有不良的贷款或记录?”

  张倩是第一套住房的购买者,也没有不良的银行贷款记录。但由于在长沙工作不到两个月,她无法向开发商提供办理按揭所需的缴纳社保一年以上和缴纳个人所得税满一年的证明。但新水天嘉园的售楼人员告诉她:“只要您缴纳定金和首付款,我们百分之百可以帮您办下按揭手续。”

  张倩告诉记者,当时,售楼人员要她花400元找人做一套假的社保证明,并到市地税局自行申报个税,拿到纳税发票。今年4月,张倩按照售楼人员说的方法,取得了这两张证明。

  随后,该售楼人员将张倩带到一家名为中天按揭服务公司的中介机构。该服务公司的员工告诉张倩:“您和开发商共同与我们签订一份委托协议,委托我公司办理按揭贷款,您只需付1%的服务费,我们一定为您争取到按揭款。”

  张倩对该员工的话半信半疑,她带着两张证明来到其他楼盘询问,得到的答复都是能办理银行按揭。打消顾虑后,张倩在新水天嘉园售楼处缴纳了定金和首付款,并和中天按揭服务公司签订了委托协议。

  9月24日,记者就此事再次致电新水天嘉园售楼中心时,一名蒋姓工作人员称:“目前由于国家政策调整,银行按揭贷款办不下来,张小姐的按揭贷款打了一点擦边球。对于一些购房者受经济条件限制无法交清房款,我们能理解,但现在只能这样。”

  诱导消费者”打擦边球“

  连日来,张倩多次来到长沙市房产局、长沙市消协投诉,但对方均告诉她无权单方面介入此事,张倩可提起法律诉讼,申请赔偿。

  中天按揭服务公司给予的答复是:合同中已写明,只要业主和开发商任何一方不遵守协议,按揭服务公司可以视为毁约行为,不予退款。(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事后才看到这项条款的张倩懊悔不已。

  湖南天力律师事务所何金同律师认为,按揭服务费目前在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因此她提醒消费者在签合同之前,要看清中介提供的服务内容。

  是否每个楼盘的售楼人员都会这样游说购房者呢?记者在长沙市四方坪的才子佳苑和第一湾两个楼盘进行了暗访。

  记者自称想买房,但在长沙工作才1个多月,无法提供社保及个税证明,担心不能办到按揭。第一湾的售楼人员王某说,只要记者去地税局补缴一年的个税,取得纳税证明,他就能帮记者贷到款。才子佳苑售楼人员的说法也大致相同。但记者提出一旦不能按揭可否全额退款时,售楼人员却表示首付款可以退,但定金不能退。

  为此,广州耕信律师事务所郑万臻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郑万臻律师认为,银行贷款政策的变化可视为不可抗力或情势突变,均属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所以开发商应当将定金返还给消费者。而对于开发商其他单方面违约行为,消费者可以提起诉讼,申请赔偿。(本报博客地址:http://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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