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钱不开票是否合法?连称不符合规定,是为了便于工作开展。 “通知单”是否可以不加盖公章?连不置可否。 收的钱是否已移交财务?连称还没来得及。 身为抄检员、处罚者执行者,有没有同时收费的权力,“是不是公司的财务人员?” 连回答,“我暂时是”。 现场激辩 东方今报记者采访被拒 稽查人员又是凭什么判断和认定电表涉嫌窃电? 连志清说,他们在检查时,会依据电表铅封的残好或电流指示闪烁来做判断。然后将问题电表送交公司相关校检部门检测认定。 东方今报记者问,一般电表箱的位置都设在触手可及的公共楼道,谁都有可能“使坏”,又怎么来认定就是电表用户直接偷电?夏长征也说明了自家情况,提出同样质问。 连志清说也可能不是夏家偷的,但不排除夏家搬去之前有人偷电。夏问别人偷电凭什么让他埋单?连称他们依照校检数据处罚,只对表,不对人。 这样的解释让两天没用上电的夏长征大为恼火,一时情绪激动。 郑汴路营业所负责人周女士以记者采访须经局政工部门同意为由,谢绝了东方今报记者采访。 物业声音 我们不敢惹供电公司 离开营业所,东方今报记者回访金色港湾小区。 耿大爷透露说,他刚刚接到电力工作人员的电话,“让我去取发票,我说我这把年纪跑不动了,能送就给我送来吧。不送,我也不要了”。 耿大爷还说,15日下午5点多记者离开后,在楼道用手电查电表的小尹告诉他,他就是管这一片儿电表的,但东区分局的这次行动没有通知他。小尹还说,按照规定,拆电表必须由物业人员陪同,征得业主同意后方可拆除。如果第一次协商不成或主人不在家,稽查人员应张贴“通知单”,一周后方可采取强制拆除。 但是也有业主出示他们从东区分局拿到的一页“内部材料”说,其中第102条规定,“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就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以上的违约使用电费”。 到底谁的解释权威,业主们无从得知,一脸茫然。 东方今报记者采访了小区物业部,工作人员说不清楚卸表事件的详细情况,只说“我们不敢惹供电公司,也管不了”。 校检合格 业主还得掏钱换新表 拆走的50多块电表中有10多块电表经校检合格。这些用户对此又作何评价? “非常不合适”,家住金色港湾27号楼16楼的徐先生说,他14日下午6点多回家,发现电表被卸,“找到物业,物业不管。按照‘通知单’上的电话联系供电局。给我解释了一大堆,也不清楚到底想干啥。晚上供电局又说我的表没问题,8点多赶来又把电表装上了。但是电表已经拆过了、打开了,为了避免以后被怀疑偷电,引起不必要的麻烦,他们让过两天再去换新表,到时候还得再交钱。” 徐先生说,说拆就拆,连声招呼也不打。校检没事了又给装上,还得让业主自己掏钱换新表,“在垄断面前,我们都太弱势了”。 而更多的业主提出了更多的质疑—— 作为营业所工作人员,是否具有单独执法的资格?拆卸电表,是否应当面告知业主?在不口头通知业主的情况下拆表,算不算偷窃行为?可不可以报警?电表的校检单位为什么不设在第三方?这样算不算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客服人员 这种情况一般不会发生 昨日下午17时许,东方今报记者致电河南供电客服电话95598,了解执法拆卸电表流程,客服人员说,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发现有业主涉嫌偷电,一般会先拍照取证,根据情况可采取措施中止供电。一般情况下,业主在家应先通知业主,业主如不在,则应在相应位置张贴“通知单”告知。 东方今报记者追问,如果拆走电表经校检合格,不能印证业主的偷电行为,又该如何处理? 这位客服人员说,这种情况一般不会发生,“没有确凿的证据,我们一般也不会采取拆电表的办法”。 ■ 评论 查“偷电”何须偷偷摸摸 供电公司的工作人员查偷电,再光明正大不过,但工作人员却如此“偷偷摸摸”:业主询问不但不答,还抱起电表就跑。这咋看咋不像光明正大呢。 再说其罚款,看上去也不是那么正当:张口就两万,却可以搞价到1.6万,至于为什么要罚这么多,以及要罚这么多的根据,并不告知用户。更让人不明白的是:不开发票,不开收据,这行为是个人在罚还是公司在罚? 本来光明正大的行为,搞得如此诡异,不得不让用户一头雾水:他们是真在查处偷电,还是借助查处偷电的名义进行个人或者集体创收? 如果真的在查“问题电表”,给用户说一声,在用户在场的情况下,或让第三方监督(比如物业),进行取证拆表,也不会让自己陷入说不清道不明的境地。不然,自己拆卸,自己校验,自己说不合格就不合格,这样的结果怎能服众?即便40余家的电表都有问题,各自的问题肯定都不会相同,用一刀切的方式都罚2万元,能不让人生疑? 被拆卸走的50多块电表40多块有问题,罚起来将近百万,这不是偷偷摸摸就能解决得了的,相关部门应该给个权威的说法。 东方今报评论员 李长需 ■ 律师说法 把罚款据为己有涉嫌贪污 针对此事,河南路达律师事务所的李鹏翔律师说,按照《电力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拆卸电表必须告知用户,并且要在用户在场的情况下,取证完毕后,方可实施断电、拆表。罚款时,需要向用户出具罚款依据及所罚款项的明细,依照核算出的偷电量,在用户无异议的情况下,处以偷电量5倍以下的罚款。 针对该事件的收费情况,李律师说,如果此属“单位行为”,当事工作人员和主管人员涉嫌违纪。如果收费者把钱据为己有,则涉嫌贪污;如果该事件属“个人行为”,且当事人具备相应执法资格,其行为涉嫌滥用职权;如果当事工作人员连执法资格都不具备,则涉嫌敲诈。 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张少春说,偷电属于违法犯罪行为,电力公司可通过法律渠道解决。如果其中有用户没有偷电,电表也没问题,那么电力公司应当承担用户的经济损失。这一事件充分说明了电力公司等垄断行业服务意识淡薄,缺乏法制观念。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