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开始申请POS机时,高红振主要靠朋友关系。“他们本人也经常使用自己的信用卡刷卡套现,作为周转资金,他去别的地方套现要交高额手续费,为了自己套现方便,就把他的相关证件交给我,让我去申请POS机。”据高红振交代,要想申领POS机,就必须要有商户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屋租赁协议、公章、财务章、法人章等资料。 朋友有家实体店,他就借用朋友店里的手续申请POS机,银行工作人员来核查信息时,朋友出面应付,POS机申请下来后归高红振使用,朋友套现时不收手续费。但开店的朋友毕竟有限,而且并不是每位朋友都愿意堂这浑水,于是高红振就想别的办法。 “我通过朋友认识了‘鑫非常汽车装饰用品商店’的老板,并拿到该店铺的房屋租赁合同,重新注册了一个没有实际经营的‘郑州市金水区美途汽车装饰商行’,美途汽车装饰商行注册地是鑫非常汽车装饰用品店,但没有任何业务,只是为了办理一套工商资料,去骗取银行的POS机。”因为店老板害怕高红振用他们的资料办其他事,高红振就找了多个朋友充当法定代表人变更工商注册,去申请POS机。 “我可以帮他们‘养卡’。”据高红振交代:所谓养卡就是先用自己的现金替持卡人将欠款还上,让信用卡显示正常还款,随后再通过刷POS机等虚假消费的方式把卡上相应额度的现金“套”出来。这样持卡人的信用记录就正常了,现金转了一圈还是我自己的。这样循环操作下去,持卡人就可以拖延数月不再还钱给银行,也不会产生逾期利息。比如充当“金水区新创艺灯饰商行”“法定代表人”的彭立山,他有两张信用卡,当每月其中一张信用卡到期之后,高红振再从另外一张信用卡上刷2万元,再将钱存入到期的信用卡上,就这样彭立山始终有2万元资金在免息使用。 POS机申请下来后,照例是由高红振使用。就这样,高红振连续假借他人之名又申请了几台POS机,不久他手中已经有8台POS机了。POS机非法套现11700万元 从银行拿到POS机后,高红振本来是想自己用来刷卡套现,后来发现没有多少客户,根本赚不到钱,于是高红振想到了一个响当当的人物——王国珍。 2009年,高红振认识了专门做信用卡套现业务的王国珍。当时王国珍就向高红振提出,如果能在郑州申请POS机供其使用,每月7000元租金。高红振找到王国珍(实为刘毅,王国珍是刘毅雇用的马仔),二人达成协议:高红振负责给王国珍提供POS机,王国珍负责组织、联系客户刷卡套现,每月王国珍每台POS机给高红振支付7000元使用费,如果每天刷卡套现金额超出10万元,就按总金额0.25%计算租金。 因害怕王国珍用机器刷黑卡(指通过非法手段盗取别人信用卡信息后制作的复制卡),高红振要求负责保管POS机与银行结算的网银U盾,并且每天查询前一天王国珍刷卡套现的金额,再将银行到账的资金按照王国珍前一天套现的金额转账给王国珍指定的账户。 “外地的POS机想要拿到异地使用,必须进行技术处理,也就是解码,否则该POS机不能使用。”据刘毅交代,商户在申请POS机的时候都会和一部本地座机电话绑定,用来上传POS机刷卡信息,此举主要是为了银行能够更好地管理当地POS机业务。但是POS机一旦进入异地,这个绑定了领取地电话号码的POS机就无法上传信息,也就不能再使用了。但是如果成功解码后,这台POS机在异地使用当地的固定电话就可以将信息传回领取地的银行,实现操作。 自2010年1月,他就开始联系全国各地的POS机,进行贩卖或出租,给一些需要刷卡套现的人提供方便,按刷卡金额的3.5%左右收取手续费从中牟利。其间由专人负责联系全国各地的POS机,收到刘毅处,并有专人老汪负责解码,之后再由刘毅负责安排转账、收钱,对外寄送POS机、刷卡小票等工作,而刘毅的工作大部分安排给了王国珍。 “自2010年以来,我们的P°“机都发往了广西、浙江、福建、河南等地,其中浙江温州、广西梧州、广西柳州、河南郑州是主要地。”在郑州市管城区检察院,王国珍如实交代,“我知道倒卖、出租POS机是犯罪行为。但我离婚了,自己带着一个11岁的孩子,又没有工作,为了多挣点钱给孩子上学,以后别像我一样,我才冒险干这些事情的。” 在整个犯罪团伙中,“老汪”的角色很特别,因为刘毅从异地收来的POS机要想在其他地方使用,就必须经过技术处理,也就是俗称的解码。“老汪”就是负责解码的人,是这个团伙的核心。“老汪能处理全国各个银行的POS机,目前老汪还在通缉中”,案件承办人说。 那么,这个分工明确的“创业团队”究竟套现了多少钱呢?“以‘浩浩床上用品店’的POS机为例,2011年11月,警方对其账目进行了审核,仅在郑州就用这台POS机非法套现650多万元,之后租往天津并转租,又非法套现1000多万元。至案发,‘浩浩床上用品店’的POS机共非法套现1700多万元。”白雪萍说:“其他POS机的套现数额与之大同小异,从2010年底至2011年5月银行停掉这8台POS机为止,在这短短的6个月时间里,该犯罪团伙以虚假经营的方式共计套现11700万元人民币。” 2011年5月,银行停掉这8台POS机并给高红振发出套现风险通知单后,高红振感到压力很大,于是撤回了租到天津的这8台POS机,并将前期的7台交还给了银行,自己就躲在了居民楼内,妄图躲避风头。直到第八台POS机寄回郑州后,高红振鬼使神差般地没有上缴,而是将这台机器留了下来。 2011年8月13日,怀着一丝侥幸,高红振用这台POS机刷了1分钱。“我就是想试试这台机器还能不能用了。这些机器办理下来很不容易,如今都要上缴给银行,心里很挫败。”正是高红振的这一举动,让公安民警抓住了尾巴,于是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为何出现如此庞大的犯罪团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终端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该解释还规定,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为情节严重;500万元以上的为情节特别严重。” 白雪萍说:“以高红振和刘毅为首的犯罪团伙在一年多的时间内通过使用多家商户的工商资料,通过欺诈手段骗取银行信任,获得‘郑州市金水区鑫非常汽车装饰用品商店’等八家店铺的房屋租赁协议等工商资料,向工商银行申请了8台POS机。在2010年11月到2011年6月期间通过租借等方式利用这些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非法为他人套现,从中赚取手续费,共套现超过1亿多元人民币,情节特别严重。”发往浙江、广西的POS机使用者苏忠源、杨鹏飞均刷卡套现,其中苏忠源刷卡套现金额经审计达1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现检察院已对苏忠源作出追诉决定。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