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聂颂) 高压电线引发火灾,农妇鲍某见义勇为去救火,却意外被火严重烧伤。事故发生后,因索赔未果,鲍某将某电力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日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某电力公司赔偿鲍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1万余元。 鲍某家住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平义分村,家中三口人,鲍某身患乳腺癌,丈夫以做零工为主要收入来源,女儿是聋哑人。2012年4月4日早上10:20左右,鲍某正和其他村民一起在地里干活。因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平义分村垃圾场附近的高压线电杆上有鸟筑巢,致使电线短路,引起高压线下着火。火顺着杂草烧到了平义分村的垃圾场的东北角。在附近干活的约三十名村民相互招呼着,并自发地拿上铁铲等工具去救火。看到大家都去救火,鲍某也毫不犹豫地跟了上去。可是谁都没有想到,在救火过程中,鲍某因跌倒而被火烧伤。事发后,该村村主任赶紧组织人手将鲍某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烧伤15%浅Ⅱ°,3%深Ⅱ°,6%III°,6%面颈部,面、颈、左上肢、双下肢、双耳等多处烧伤。经过两个多月的治疗,鲍某虽保住了性命,但留下了一身的伤痕。 鲍某找到某电力公司要求赔偿,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某电力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35万余元。在审理过程中,鲍某申请了伤残鉴定。经鉴定,鲍某的伤残程度属六级,累计伤残率为55%。被告某电力公司认为,对发生的事实没有异议,虽然是高压,但是不应该适用触电的法律规定,不同意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高压线管理者,有义务对高压线及线下相应范围内进行巡视和管理,在其管理范围内的高压线上有鸟巢,因为鸟巢的原因引起高压线下着火,被告存在过错,原告为救火而被烧伤,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告的合理损失,被告应予以赔偿。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