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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49人涉黑团伙案宣判 主犯被判20年

时间:2013-03-07 01:01来源: 作者:admin 中国法律网
  中国法院网讯 (高新房 曹勇) 1月25日,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备受张掖社会各界关注的周晶等49人涉黑案件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该案主犯周晶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其他案犯分别被判处14年4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记者从甘州区随后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该案是自建国以来张掖市市县两级法院审理的首起涉案人数多、涉及罪名多、犯罪起数多的涉黑案件。

  有严密的“帮规”和“组织纪律”

  经甘州区法院审理查明,自2004年以来,周晶先后纠集社会闲散人员袁斌、李文巍、肖志锋、赵鑫、班超、韩得平、张小军、杨文虎、王志强、黄德强、吕宪臣、武万清、吴正福、郭增亮、李龙、张腾飞、苟鹏、白玉龙等,为确立强势地位、达到称霸一方、非法敛财的目的,在张掖市甘州区城区、山丹县等地通过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一个人数较多、成员相对稳定、组织领导人员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中周晶处于绝对领导地位,袁斌、李文巍为骨干成员,其余被告人为组织成员。为扩充组织势力,控制、指挥组织成员,该组织制定了不准吸毒、不准偷窃、不准勾引二嫂的“组织纪律”,同时约定不准背叛大哥,大哥有事打电话随叫随到的内部“帮规”,并通过对违反其“帮规”的成员实施家法,巩固、强化领导者地位。周晶为控制组织成员,延续该组织的发展壮大,采取在赌场放高利贷、收取保护费、插手民间经济纠纷、敲诈勒索、强势摆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利益。并利用非法获取的钱财,共同或分别不定期召集手下成员聚餐挥霍,以笼络组织成员人心、维系组织发展。该组织在周晶的领导下,无视国法,为非作歹,以暴力或暴力威胁为后盾,长期在甘州区城区为非作恶,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无故殴打他人、聚众斗殴,欺压残害无辜群众。其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具有较为恶劣的社会危害性和非法控制力,在张掖市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群众的正常生活,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5名未成年人参与犯罪

  甘州区法院经过连续10天的审理确认,周晶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首犯;认定李文魏、袁斌系积极参加者;郭增亮、肖志锋、赵鑫、黄德强、吕宪臣、班超、白玉龙、吴正福、杨文虎、张腾飞、韩得平、张小军、李龙、王志强、苟鹏、武万清系一般参加者。除上述19人外,王文天、黄志钢、苗青旺、张国玺、陈加帅、蔡飞、王海东、方克明、韩金衫、张峰、聂波、蒲振强、崔强、任元鑫、杨文超、成俊浩、王好斌、董波、刘欢、刘永峰、吴磊、王健、董振国、闫振涛、王磊,虽与本案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有一定的联系,也参与了个别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但根据他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所处的地位、个案中所起的作用,尚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外围人员,故不宜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陈某、高某、金某、李某、朱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缺乏判断是非的能力,因此亦不宜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

  49人团伙作案38起

  据了解,周晶等49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甘州区公安局于2012年6月30日立案侦查,甘州区检察院于2012年11月13日向甘州区法院提起诉讼。甘州区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至19日,进行了历时十天连续开庭审理。检察机关共指控了周晶等49人涉案人员7项罪名、40起犯罪事实。经过甘州区法院合议庭评议和审判委员会讨论,甘州区人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49名被告人的38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检察机关指控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毁坏公私财物罪、赌博罪7项罪名均成立。其中,周晶等19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王文天等30名被告人均分别构成其他犯罪。按照罪行相应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甘州区法院依法对49人分别作出判决,其中判处有期徒刑20年以上的1人,10-15年有期徒刑的5人,5-10年有期徒刑的10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33人。

  当天的宣判大会上,甘州区法院一审以该涉黑团伙首犯周晶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1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2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总和刑期28年5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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