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肖福林) 2013年2月28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江西省烟草公司赣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赣州烟草分公司)出纳钱小明贪污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贪污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以贪污罪判处同案被告人孙秀梅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并判决没收办案机关所追缴的有关赃款赃物,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02年1月,被告人钱小明身为赣州烟草分公司财务出纳,利用自己管理公司银行票证、银行存款等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公司、法人代表印章、有关转账凭证和银行对账单据,采取开具虚假背书汇票、以大头小尾开现金支票等手段,先后单独或伙同孙秀梅骗取赣州烟草分公司32笔资金共计人民币1552.411万元,其中于2002年1月份伙同被告人孙秀梅共同骗取人民币557. 6875万元。后二人潜逃至广州、深圳、新疆等地。钱小明将所骗取资金用于其个人炒股、办厂等投资以及与孙秀梅的出逃费用、生活开支等。其中,孙秀梅分得赃款人民币135万元。 2012年4月1日,公安机关在东莞、乌鲁木齐分别接受了孙秀梅、钱小明的投案。孙秀梅在钱小明投案前曾规劝过钱小明,且还在钱小明投案前向公安机关提供钱小明的住址和联系电话。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钱小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孙秀梅侵吞、骗取公共财物1552.411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孙秀梅明知钱小明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557.6875万元,仍然予以协助,是钱小明贪污犯罪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钱小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孙秀梅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法对孙秀梅从轻处罚。钱小明和孙秀梅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