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田奋华)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近日对巫溪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原出纳刘某涉嫌贪污罪案进行宣判,刘某因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105万余元,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对犯罪所得的赃款予以追缴。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08年至2010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先后私自填写巫溪县公路运输管理所银行支票,从该所在巫溪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的银行账户上支取公款,每月同单位会计进行资金核算时没有如实将取款支票的存根联交会计入账,采取多取款少入账或者不入账的方式,共计贪污公款764162元,用于个人开支。 2010年5月,巫溪县财政局要求巫溪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实行零账户余额管理。刘某于是伪造了2009年农村客运车辆燃油补贴登记申请表,并填写一份由巫溪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转付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巫溪分公司农村客运车辆燃油补贴款764162元的巫溪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付款委托书,私自去加盖了巫溪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现金付讫章和巫溪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会计的私章,然后交给本单位会计入账,冲抵了其贪污的公款。 2012年10月前后,被告人刘某采取私自从巫溪县公路运输管理所银行账户上取款的方式,贪污公款286671.61元,用于个人开支。 2012年11月,巫溪县审计局对巫溪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原所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发现该所出纳某通过银行转付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巫溪分公司农村客运车辆燃油补贴款764162元是虚假的。同月14日,被告人某在主动到巫溪县审计局就该笔款项作出说明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012年11月14日,被告人刘晓春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刘晓春退缴赃款30000元。 巫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巫溪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出纳,利用其保管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050833.61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为打击贪污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