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某石油有限公司为被告北京某加油站的汽油供应商,2011年4月12日至2011年4月29日期间,原告向被告供应93号油料350.631吨,货款共计3 282 102.9元。被告收货后,未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被告在领取传票时称,因原告供应的汽油为劣质汽油,致使2011年6月加油站被四十余辆出租车围堵并要求索赔,为被告造成巨额财产损失,其将提出反诉。 2013年4月15日9:3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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