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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诉称: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被告工商局房山分局举报某购物中心销售的黄山毛峰等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号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查不到。被告以不在管辖范围等理由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原告认为,该产品在流通环节中发现存在问题,根据相关规定,被告应对原告举报的事项进行处理。现原告购买了该产品,并在举报中要求给予举报奖励,被告不予立案的决定影响到原告的利益,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回复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工商局房山分局辩称,我局就原告的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合法;原告的主张无理。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12月30日9:30,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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