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是推进新形势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促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实行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检察院每年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向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送年度报告。由于这是一项创新性的工作,不少检察院特别是基层院没有实际经验,因此有必要对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的意义、实践中如何制作和运用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年度报告是促进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全面深化、创新发展的重要载体和有效途径 当前,职务犯罪仍然易发多发,并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只有在办好案件的同时,深入分析职务犯罪的发生特点,科学预测职务犯罪的变化趋势,提出有针对性的防治对策,并积极向党委人大政府建言献策,才能跳出“就案办案”、“埋头办案”的小圈子,以更新的视野、更高的站位、更好的效果,全面发挥和充分体现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提高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科学化水平,促进党和国家惩防腐败体系建设。 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是强化办案效果、深化预防工作的切实体现。通过对一年来甚至更长一段时期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梳理分析,有利于检察机关整体把握职务犯罪发生情况,全面审视惩防措施及成效,进而制定更加务实的惩防策略,提高工作针对性。制作年度报告必须依靠大量的资料收集、专题调研、实证分析等基础工作,有的甚至需要专门的预防调查,这在一些检察院特别是基层院预防工作还比较薄弱的情况下,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压力、考验和挑战,但也是全面推动预防工作全面深化、创新发展的新机遇和新动力。只有加强预防工作力量,提高预防工作能力水平,才能完成好年度报告任务,这在客观上有利于推动预防工作发生质的飞跃和跨越式发展。年度报告还需要检察机关内部侦查、预防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通力合作,这就从制度层面大大促进了侦防一体机制建设和大预防工作格局的形成。 检察机关每年将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以专题报告的形势提交党委人大和政府,有利于在党政领导层面和社会层面宣传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成果,有利于得到党委人大政府对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理解、重视、领导和支持。年度报告所提的惩防对策建议通过党政决策的方式转化为具体的防控措施,有利于防控措施的贯彻落实,提高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惩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形成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整体合力。 二、制作年度报告需要注意把握的问题 (一)关于年度报告的组织形式 各级院预防职务犯罪部门是年度报告的牵头部门,负责年度报告的准备、起草和呈送等工作。由于年度报告涉及面广,需要有关部门提供举报情况、办案数据等资料,特别是一些地方预防部门人手少、力量弱,在实际工作中,办公室、侦查监督、公诉、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控告申诉、案管中心、监所、研究室等相关部门都要动员起来,相互配合,必要时要派员参与到起草工作中。由于这项工作刚刚起步,一些地方存在预防部门协调不顺畅的问题,因此院领导特别是检察长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全院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各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的长效机制。 (二)关于年度报告的内容 《意见》以列举形式对年度报告的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检察机关惩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总体情况;二是职务犯罪发生发展的特点规律,诱发职务犯罪的原因和条件;三是职务犯罪举报情况,社会各界对职务犯罪的评价和舆情动态;四是职务犯罪变化趋势预警预测,惩防职务犯罪、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对策建议等。在具体制作过程中,要把握好三点,努力提高年度报告的质量。一是注重全局性。站在全局的高度,对本地区职务犯罪总体状况、特点规律、演变趋势等进行深度综合考量和实证分析,对职务犯罪案件分析要深,预测发展趋势表述要准,避免以偏概全,出现误导;二是保证真实性。报告中所用的一切案件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准确无误,都要有根有据,不夸大缩小,不歪曲事实真相,更不能弄虚作假;三是强化针对性。针对易发、多发职务犯罪进行深度分析和预测预警,有的放矢地提出防控措施。针对性越强,指导意义越大,报告作用就越大。 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并不是每个年度报告都要具备以上内容,而是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突出重点,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实践中一些同志对基层院要不要每年都写年度报告存在疑虑,提出一些基层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少,缺乏分析的基础;预防人员少,综合分析的能力不足,撰写的年度报告质量不高;如果基层院每年都撰写,容易流于形式,影响年度报告的效果。我们认为,基层院处于办案和预防工作的第一线,最了解职务犯罪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动向,只有基层院真实地反映情况、客观地分析问题,市级院、省级院乃至全国的年度报告才会全面、客观、准确、真实,对策建议才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通过年度报告可以加强基层院与当地党委的联系。因此各级检察院每年都要制作并呈报年度报告,但是要避免每年报告流于形式的问题。这就要求对年度报告的内容要灵活掌握,要每年各有侧重,办案少的地方要在深度上做文章,也可以把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工作的情况、推动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等作为主要内容。 (三)关于年度报告与专项报告、多年度报告的关系 在做好年度报告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形势和工作需要,及时提出类案、行业、领域职务犯罪情况以及检察机关开展专项工作情况等专项报告,也可以总结一个时期的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呈报多年度报告。制作专项报告和多年度报告,是对年度报告的有益补充。一是可以突出主题,提高效率,把一些易发多发行业领域职务犯罪等突出性问题尽早反映,尽早报告,尽早解决;二是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通过对多年的职务犯罪状况作对比,强化犯罪发展趋势特征分析,有利于提出中长远的惩治预防对策建议。关于三种报告的关系,可以这样理解:年度报告是基础性的,应当每年制作一次;多年度报告在性质上可以看做是年度报告的汇总,在实践中可以起到年度报告的升华作用;专项报告是随时性的,随着专项工作的开展适时进行总结、报告,一般情况下不能代替年度报告。 (四)关于年度报告的呈送时间 为了确保预防年度报告能够发挥更大的效果,年度报告要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呈送。实践中由于各地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时间不一致,有的地方在年底召开,这就造成年度报告所需数据不是一个自然年度的全年数据。关于这点需要各地实事求是,灵活掌握,关键是要从查办案件实际出发,准确把握规律特点,着重从完善机制、体制、制度层面提出侦防对策,为党委人大政府提供决策思路。 三、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年度报告成果的落实运用 年度报告作为一项对策性报告,关键在于转化成果和落实运用。在这个过程中,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是在检察机关内部要形成落实年度报告的整体合力。各级院各部门要把年度报告的贯彻落实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分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步骤。要充分发挥各级院预防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和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的作用,将年度综合报告的成果运用到查办案件中去,积极拓宽惩防领域,提高惩防工作效率。 二是要高度重视和认真落实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年度报告的指示、建议和意见。落实情况及成效要及时向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和反馈,以推动惩治和预防工作的进一步开展。要积极争取党委、人大专题听取本地区惩防职务犯罪工作汇报,推动年度报告成果的转化和运用。 三是要充分发挥党委预防领导机构在推动年度报告落实中的作用。目前,全国已有17个省及300多个地(市)、2500多个县(区)建立了党委领导的预防职务犯罪领导机构,在促进源头防治、推广预防成果、形成预防合力、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对需要有关部门配合协作或者具体落实的惩防对策建议,要充分利用党委领导下预防工作机制的平台实现成果转化和运用。要实行目标管理,将年度综合报告中提出的对策建议分解到各成员单位的工作任务中去,成为预防主体单位进行决策的依据、完善制度的内容;要发挥党委领导下预防工作机制的协调作用,针对某一领域诱发职务犯罪的体制性因素及机制性问题,推动体制和机制创新;要强化跟踪督导,加强对预防主体单位抓工作落实的监督指导,适时组织成果转化交流,定期通报成果转化情况,促使各项内控制度落到实处。 四是要强化落实措施。对一些问题突出的行业和领域,要及时开展专项查办和预防工作,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对防治工作需要进行整改的地区和部门,要以检察建议等形式提出整改意见,并做好跟踪督导,增强约束力,以维护检察机关的权威,促进年度报告所提防治对策建议真正落实到位。 年度报告制度作为一项创新性举措,各级院要注重总结实践做法和推广先进经验,对年度报告的撰写、运用和效能发挥等情况开展综合评估。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工作指导,高检院和省级院将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优秀年度报告评选活动,以推动年度报告制度不断完善发展。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