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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基层检察机关进驻乡镇 重点查办涉农职务犯罪_廉政建设_商都(2)

时间:2011-05-27 15:46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乡镇工作站设在“家门口”

  2007年初,邓州市检察院新任检察长杜海宛经过充分调研后,认为新形势下,要做好检察和司法监督工作,必须了解农民群众的迫切需求,只有更加接近农民农村,才能更好服务于农村。但现实情况是,邓州市检察院和全国其他检察机关一样,在乡镇没有工作机构,不便于及时掌握农村出现的新情况,因而无法应对出现的新问题,无法适应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因此,这就要求检察工作重心下移,检力下沉,把法律监督延伸到农村,积极探索加强农村检察工作的有效措施。

  杜海宛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这一思想指导下,邓州市检察院探索性地在该市的穰东和构林两个中心镇建立乡镇检察工作机构。由于这项工作的探索和尝试性质,没有标准和规范,在为机构命名上,定为邓州市检察院乡(镇)检察工作联络站,实际上就是现在的乡镇检察室雏形。当时的基本初衷是化解矛盾、预防和监督惠农资金使用,同时助推“4+2”工作法的完善。随着探索工作的不断深入,其职能也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作用不断显现。乡镇联络站主任由党组成员担任,工作人员主要由本院干警、乡镇综治办、信访办负责人组成,与乡镇综治办合署办公。把每月第一、三周的周二定为联络接待日,由党组成员带队到联络站接待群众控告、举报、申诉,解答法律咨询,进行法律知识培训,现场化解矛盾纠纷。

  “我们根据自身理解同时借鉴其他地方做法,为联络站拟定了四项工作职责。”杜海宛说,一是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接访处理工作;二是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三是帮助乡镇党委、政府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四是深化检务公开,参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派驻乡镇检察工作站在探索中建设起来后,也是对司法组织设置的一种完善。

  邓州市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王红斌兼任穰东镇检察工作站站长,他告诉记者,乡镇检察工作站的公开“亮相”和健康运行,打破了检察院一直以来给群众留下的“神秘”印象。群众不仅通过工作站“零距离”了解了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同时也通过检察室提供了免费法律服务,维护了自身权益,亲身感受了检察室实实在在的作用。

  在乡镇设立检察工作站后,效果立马显现。

  2007年6月至12月底,设立在构林镇的检察工作站发挥自身优势,收集了该镇6个村支书、会计和2名国家公职人员合伙贪污“南邓高速构林段征地补偿款”窝案线索,并协助反贪部门进行查处,8名被告人被判刑,为国家挽回损失63万余元。

  重点查办涉农职务犯罪

  3月22日至23日,记者走访了邓州市穰东和构林两个乡镇检察工作站,了解到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畅通两个乡镇群众诉求渠道、化解各种矛盾纠纷、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查办和预防农村职务犯罪、推动农村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等方面,工作站发挥了积极作用。

  邓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杜海宛说,乡镇检察工作站设置后,首先是深入宣传法律,培育提高了农民群众法律素质。几年来,两个派驻检察室,先后举办法制宣传活动12次,发放各种宣传资料12000余份,提供法律咨询500余人次,收集意见和建议80多条。其次是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维护了乡镇社会大局稳定。

  “乡镇工作站还有一个重点工作,就是查办和预防涉农职务犯罪,落实民生政策,实现检察惠民。”杜海宛介绍,邓州市是一个农业大县,国家每年拨给邓州的支农惠农资金达5亿元,为了保证资金安全,检察院要求乡镇工作站一方面加强对这些资金在乡镇环节的监督和预防,另一方面对资金使用拨付中发现的有关职能部门、乡村干部贪污、挪用问题加大查处力度。两年来共立查涉农职务犯罪案件10多起20多人,挽回损失1200余万元。

  邓州在乡镇设立检察工作站,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09年,河南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张国臣视察邓州市检察院时,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邓州的探索有价值,值得推广;邓州市检察院在2009年3月、7月、9月连续三次作为唯一县级院代表,在省院召开的座谈会上作典型发言;2008年最高检、省院分别以专报形式介绍邓州探索农村检察工作的经验。“乡镇检察工作室”、“五步链式工作法”和“民生案件无缝对接办理机制”这三个检察工作品牌被最高检评为国家级创新品牌。邓州市检察院连续三年蝉联省市先进检察院,检察长杜海宛2010年被河南省检察院荣记个人一等功,2011年初邓州市检察院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表彰为“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

  引发关注与思考

  2009年8月25日,河南省检察院下发文件,决定在全省选择部分重点乡镇进行检察工作站试点,对机构名称、工作职能和人员配备等方面予以规范,邓州市的两个工作站被列入试点。据了解,我省目前共有派驻乡镇检察室72个,乡镇检察室主要分布在安阳、南阳、濮阳等3个省辖市。

  然而,作为一个新生事物,乡镇检察工作站的探索也受到了一些人的关注和争议。有人认为,在现阶段的乡镇出现的违法乱纪现象,不仅仅是由于检察机关“缺位”而产生的,这些违法乱纪的现象,牵涉的方方面面很多,情况错综复杂,问题交织缠绵,也不可能靠派驻乡镇检察机构就能解决。

  对此,河南省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李自民在2010年召开的全省乡镇检察室工作座谈会上说,设立乡镇检察工作站,是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目前乡镇基层政权中已经普遍设立了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等司法机构,甚至工商税务、土地等行政派出机构也一应俱全,唯独乡镇检察工作站的建设依然停滞不前。检察机关担负着为农村新一轮的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新任务,乡镇检察室作为基层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具有贴近农民群众、贴近农村基层的特点,在新形势下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客观需求。

  在当前形势下,乡镇检察工作站的设立是否具有在全省推广的价值?对此问题,李自民的观点是,应该按需设置,严禁滥设。目前全省的乡镇检察工作站大都设在中心乡镇,特别是国家惠农资金补贴较多、经济条件较好、建设项目较多的“发达乡镇”。邓州市检察院目前也仅在该市的穰东和构林两个中心镇设立工作站,并辐射周围乡镇。

  究竟该赋予乡镇检察工作站多大的权力?邓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杜海宛认为,对于乡镇检察室能否承担批捕、起诉、侦查等核心职能,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乡镇检察室工作人员数量和业务素质足以承担这些职能时,可以承担,否则,暂时不能走“小而全”的路子,其职能应限于基层院的“消息树”和“前沿哨所”功能,是基层院履行职能的平台,重在协助基层检察院职能部门开展工作。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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