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读《刑法》修正案(八),感触颇多,其中重要的、明显之处在于凸现了宽严相济的司法刑事政策。那么作为控告申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如何把握宽严相济的司法尺度呢? 笔者试析: 一、认清部门工作职能及适用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的意义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职能部门,并承担着大量的信访接待工作。在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中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妥善处理来信来访、化解矛盾纠纷,及时获取案件线索、推进查办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司法公正、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职能作用,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内涵 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需要科学界定“宽”和“严”。“宽”是指宽大、轻缓和宽容;“严”是指严密、严厉。何谓相济呢?相济就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简而言之,宽严相济就是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使得宽严有度,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集中反映了党和国家对司法工作的根本政治主张,蕴涵着符合司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深刻的政治要求,是刑事执法的灵魂,最终所体现的也是法律的公正性。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依法予以宽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一部分。检察机关在执行这一政策过程中,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正确的稳定观,坚持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检验执行这一政策的重要标准,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宽严相济司法政策在具体控申工件中的应用 1、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依法直接受理职务犯罪案件举报线索和申诉复查工作中的运用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负责检察机关依法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举报线索的受理、管理和申诉复查工作。这是高检院为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侦查业务工作,保证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侦查人员严格、公正执法,文明办案,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完善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内部制约机制而做出的规定,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中,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亦应认真执行,以进一步加强内部制约。对举报线索,经院举报线索协调小组研究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要按照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反贪、反渎等侦查部门进行立案前审查,并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有关侦查部门在一个月内未将是否立案的决定回复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服检察机关的不立案、撤销案件决定而申请检察机关复议或者提出申诉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要进行催办或复议、复查,防止擅自办案和压案不办。在此过程中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要坚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一定要与侦查部门密切配合,在加强内部制约的同时,依法严肃查处,该立案的一定要立案,侦查终结后依法需要作出撤销案件决定的,亦要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慎之又慎,以有效遏制、震慑职务犯罪;通过审查,认为侦查部门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确有错误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应当写出复议或者复查意见,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 2、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不服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运用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所管辖的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刑事申诉案件中。对黑社会组织犯罪、恐怖犯罪、毒品犯罪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严重破坏金融秩序、侵犯知识产权、制售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和人体健康的伪劣商品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以及重大环境污染等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时应注重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中的“严”,必须依法从重从快予以坚决打击。但对未成年人犯罪及年龄在75岁以上老年人犯罪案件,对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对初次实施轻微犯罪、主观恶性小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对因生活无着偶然发生的盗窃等轻微犯罪,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和对群体事件中的犯罪案件的一般参与者,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时应注重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中的“宽”,依法应当从宽处理。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时要特别把握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从“严”就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大,必须从严打击,决不手软。从“宽”的前提是构成犯罪而又有法定从宽处理的事由和情形的案件,对未成年犯罪人,可依法判处缓刑、运用减刑或假释等措施,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对因民事纠纷激化形成的刑事案件的处理,尽可能依法减少刑事处罚数量。 3、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刑事赔偿案件中的运用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中,应依法进行审查,在受理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申请后,尤其在检察机关负有刑事赔偿时,应依法进行赔偿,以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公正性,体现为民执法的思想,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 4、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处理涉检信访工作中的运用 要积极化解排查处理涉检信访案件,因涉检信访工作贴近群众,最能了解群众对检察工作期望和要求。当前,我国正处急剧的社会转型期,随着经济增长提速和社会发展加快,社会分化程度空前加剧,社会阶层利益差距加大,群体矛盾因素增多,而这一时期人民内部矛盾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这就要求我们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司法刑事政策,要坚持人性化办案,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法思想,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立面。实现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但也有个别上访人为报复陷害他人或者为个人的局部私利得不到满足,而长年无理上访,严重影响政府机关的正常秩序,甚至危害社会的稳定,对这样的上访者我们要用政策、法规、法律对其进行说服教育,经严肃认真的批评教育仍不能息诉的,不能对其姑息迁就,对情节严重的或者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要给予严厉打击,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要加强对执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监督制约,对该宽不宽、当严不严、处理不当引发的涉检信访案件,要及时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作者:范县人民检察院控申科靳景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