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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认定近亲属间盗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时间:2011-09-11 15:47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大河网法制频道讯 近亲属间盗窃,系指近亲属之间相互盗窃,从刑法意义上界定,一般是指一定范围的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亲属之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彼此窃取对方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现行《刑法》没有关于盗窃近亲属财物的相关规定,而有关司法解释都只提出了处理近亲属盗窃的原则性意见,对近亲属之间的盗窃行为如何定罪量刑的问题并未作出具体解释,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笔者认为,在处理近亲属间盗窃案件时应注意以个几个问题:
    一、近亲属范围的认定问题:

    现有司法解释规定近亲属的范围不一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将“亲属”限于近亲属及共同生活的非近亲属,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亲属相盗之“亲属”限定为家庭成员和近亲属,而中国传统伦理导致各种亲属关系相对复杂,两个司法解释都不能全面解决司法实践中亲属相盗的实际问题。

    笔者认为,对“近亲属” 的范围,应限定为家庭成员、近亲属和其他共同生活的亲属。“家庭成员”即在一起共同生活的近亲属,除了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外,还包括在一起生活的非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家庭成员中的父母子女,包括已形成抚养、赡养关系的养父母和养子女。“近亲属”即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因为近亲属与家庭成员存在着一定的相互交叉重叠关系,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当然属于家庭成员,因而此处的近亲属仅指不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其他共同生活的亲属”指在我国传统生活中,还有一些亲属如叔、伯、姑、侄子(女)、姨、舅、外甥(女)、表(堂)兄弟姐妹等,血缘比较近,关系比较密切,如果共同生活,也应当按“近亲属”对待。但对以佣人身份在一起生活的血缘关系和姻亲关系较远的人,盗窃雇主亲属财产的,一般应按普通盗窃处理,不按家庭成员盗窃处理。对于不具有血缘关系或姻亲关系的生活在一起的其他佣人盗窃的,应按普通盗窃处。仅有单纯同居关系的男女或已离婚(不包括分居)的,都不能认为是近亲属中的配偶。对于并非是单纯的同居关系,而是不被婚姻法承认婚姻效力的事实婚姻,要认真分析盗窃的具体原因,区别不同情形分别处理。对于因生活或医疗需要等特殊原因而盗窃的,一般不宜按盗窃定罪处理。对于因经济纠纷引起盗窃的,可按经济纠纷处理 。
     二、家庭成员及近亲属财产范围的认定问题 
    家庭成员和亲属财产,是指家庭共有财产和家庭成员及近亲属所有的财产。家庭成员财产,情况比较复杂,可根据其财产的归属将其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属于行为人个人所有的。二是属于其他成员个人所有的。三是属于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而家庭成员盗窃,一般是指盗窃其他成员所有或者家庭共有的财产,不包行为人个人所有的财产。对于盗窃家庭共有财产的,在计算盗窃数额时,应剔除本应属于行为人个人所有的份额财产,不应将行为人个人所有的那份财产也计算在盗窃数额中。

    在判断亲属财产界限时,除了家庭成员或亲属所有并持有的财产外,还存在这样的情况,即他人持有家庭成员或近亲属的财产,或者家庭成员或近亲属持有他人(包括公有)的财产。对于这类财产是否也可认定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的财产?家庭成员和近亲属将其盗窃后,能否按家庭成员和亲属盗窃处理?在窃取他人持有家庭成员或近亲属的财产时,不仅侵犯了家庭成员或近亲属的财产所有权,他人因该财产而产生的收益亦同时受到侵害。这时的盗窃行为的危害后果已经超出了家庭范围,他人有权要求法律保护他因持有该物而产生的财产利益。行为人盗窃家庭成员及近亲属持有的他人财产,致使原物不能追回或遭受损失无法赔偿,受到最大损失的是财产所有人,而不是亲属。如丈夫将妻子放在家里的公款盗走,就不能按亲属盗窃处理,因为他侵犯的是国家财产。如果对于盗窃亲属持有的他人财产,按盗窃亲属财产处理,也容易诱使亲属之间相互勾结,共同盗窃他人财物,以逃避法律责任。因此,笔者认为只有家庭成员或近亲属所有并同时占有的财产才能纳入亲属相盗的财产范围,窃取他人持有家庭成员或近亲属的财产,或者家庭成员或近亲属持有他人(包括公有)的财产都不能作为亲属相盗的情况,应当以一般盗窃处理。 
    三、对“确有追究必要”的理解与适用
     《解释》对于亲属间盗窃哪些是“确有追究必要”的没有作出具体解释,笔者认为对于家庭成员及亲属间盗窃犯罪的构成,不适用于普通盗窃罪构成标准,也就是说,不能按照普通盗窃罪所确定的数额标准和次数标准来衡量家庭成员及亲属间盗窃是否构成犯罪。对家庭成员及亲属间盗窃虽然达到了普通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规定标准,但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一般可不作为犯罪处理。“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是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同时又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愤慨,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准确把握这种“必要”,笔者认为应该从三方面来进行综合判断:首先是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包括盗窃动机和盗窃目的。有的行为人盗窃近亲属的财物是因为某种正当的用途或善意的目的而急需用钱,有的行为人盗窃近亲属的财物则是用于某种非法的用途。显然,前者的主观恶性远远小于后者。 其次是行为人的盗窃情节,包括盗窃手段和盗窃结果。盗窃罪往往仅限于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其社会危害性也有限,但是,当行为人采取破坏性的手段盗窃,或者因为盗窃行为给被害人带来严重后果时,则这种盗窃行为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具备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最后是被害人的司法诉求,包括被害人要求司法机关从轻、减轻、免除惩罚行为人和严惩行为人。也就是说,在处理家庭成员和亲属间盗窃时,一般应当考虑被盗亲属的态度。行为人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被盗窃亲属坚持要求处理的,才宜作犯罪处理。对被盗亲属不要求处理的,可作为不属"确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的情形,一般可不作犯罪处理。
(作者:范县人民检察院  任淑娅)


 

责任编辑:毛霞(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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