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室作为基层检察机关的派出机构,它符合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的需要,有利于检察机关加强群众工作,有利于检察职能的有效发挥,确有必要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但是在立法上和实际开展工作中存在着一些缺点和不足。 一、检察室发展面临的几个问题 1、在设置上没有立法层面的保障 设置检察室主要是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第2条、第4条的有关规定,而这些条例在立法层面上都只能算是检察院的“内部工作规定”,缺乏国家层面的立法支持。由于存在立法上的缺陷使得每次地方机构改革,就是否保留检察室,各地检察院都要与当地政府机构部门进行沟通、协商。缺乏国家级层面的立法保障的,使其始终处在一种不稳定状态,这限制了检察室的发展壮大。 2、职能工作干扰大 在现实工作中,检察室作为基层检察院职能的延伸或辅助,在工作中虽然有明确的职责,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各项检察职能的开展还依赖于检察院内部各职能部门的支持,有些只是被动地协助上级院或本院职能部门开展业务工作,有时难以协调,这使得检察室工作中缺乏主动性、机动性和相对独立性,难以充分发挥其独特优势和特点。在职责中大多只限于完成法制宣传教育、职务犯罪预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软任务”,虽然在现实中上级赋予了检察室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方面独立的侦查权,但都是一些经济方面的职务犯罪,由于受地缘的影响,往往受到地方政府保护的干扰,查办工作难度大,立案查处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查处职务犯罪的开展同时影响其各项法律监督职能的广泛、顺利进行。 3、保障机制不健全 由于设立检察室的法律依据不够充足,其在经费保障上无法与得到当地财政普遍支持的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相比。以本检察室为例,每年仅办案花费、交通费、伙食费等项开支就是一笔不小的数目,这些都依靠自己想办法解决。除了经费保障问题之外,人员保障也存在问题,由于作为派出机构职能较少,检察机关内部在人员配置上对派出机构往往不予重视。资金缺乏保障、人员特别是专业性、经验丰富性的人才缺乏,已成为制约检察室发展壮大的根本原因,长期发展势必影响其日常工作的开展。 二、对检察室体制建设完善的建议 1、明确机构立法 上级检察院,特别是最高检察院应尽快加强对检察室设立的可行性调研论证,争取早日取得从法律制度层面上的认可,使其设置取得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同样的立法地位。取得明确的法律设立依据,也有利于与政府职能部门协商解决检察室的经费预算等问题。 2、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减少工作阻力 检察室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查办职务犯罪,大多是一些涉农职务犯罪的的案件,此类案件容易造成群众的信访上访,不利于农村工作的展开,往往当地政府就会以影响社会稳定和谐为理由,阻止案件的查处,维护案件当事人。在这方面我们要通过多种方式和当地政府多沟通,讲清危害程度,多争取他们的支持,使案件查处能够顺利进行。同时我们还要履行好职责通过行使检察职能,既有利于树立检察室在当地群众中的威信,又有利于进一步联系群众,争取群众更大的支持,群众的支持是我们工作中最大的优势,同时也促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在本辖区内的广泛开展和延伸,达到工作的良性循环。 3、保障机制层面 在当前条件下,检察室的上级机关应积极与当地政府取得联系,争取当地的财政支持,将检察室纳入当地地方财政保障范围,这样既保证了检察工作的顺利展开也稳定了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使其能够安心稳定的工作。在人员配备安排上,要结合本辖区内的实际和多发、易发的案件类型,合理配置经验丰富、专业技术性强人员充实到检察室的工作当中,保障检察室工作的顺利开展。(作者:范县人民检察院濮城检察室 范培斌) 责任编辑:邱兴立 |